一、案件引入
近两年中秋期间,强制员工销售月饼的话题多次登上热搜,已成为劳资矛盾中的典型冲突类型。本文结合两起网络公开事件梳理核心争议:2023年有网友发帖举报湖北某商场强制员工销售月饼,要求每名员工完成20盒销售任务,卖不掉就必须自费购买。涉事月饼分为88元、138元、188元、268元多个档位,仅支持线下销售,不开放线上购买渠道。事件曝光后,商场负责人最初回应称设定销售目标属于正常管理,否认强制购买,表示网帖内容不实;但举报人随即表示,商场被举报后才临时改口调整要求,此前的强制要求属实。
同样在中秋销售季,有星××员工在社交平台爆料,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完成月饼销售任务,全职员工任务量达到25盒,未完成目标不仅影响排班,甚至无法申请三薪班;连续未达标还会被安排到路程偏远的门店支援,仅报销一半路费。多名员工为保住待遇,被迫自行垫资购买月饼,随后只能在二手平台低价抛售回血。有员工仅垫资5盒就已经付出超过1000元成本,即便贴出员工优惠券也难以售出。事件发酵后,星××官方回应称会登记跟进处理,但此前已有多名员工证实类似摊派已经存在多年。
二、法律分析
很多企业认为给员工设定销售任务属于内部自主管理权,即便要求未完成任务者自费购买也只是常规考核。但结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本质上已经违法,具体可以从四个层面认定。
(一)该行为属于变相克扣工资,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法定情形作出明确说明。企业要求员工未完成销售任务就自行掏钱购买,本质上是用员工自身的工资收入承担公司的经营成本,无论直接从工资中扣除购饼款项,还是要求员工单独掏钱支付,都属于变相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
(二)该行为违背劳动合同订立的核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入职特定岗位,本身是基于对岗位内容的预期:例如会计岗位的员工入职就是为了从事财务核算工作,门店服务岗员工入职就是为了提供门店运营服务,本身并不承担销售月饼的合同义务。企业将月饼销售的经营风险直接转嫁给员工,单方面给非销售岗位员工强制设定销售任务,本质上是违背了劳动者入职时的合同预期,也破坏了劳资双方的平等基础,完全违反了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如果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强制增加带惩罚性质的销售任务,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本身不发生变更效力。这里需要特别提示:即便员工已经在任务通知书上签字,也不代表企业行为合法,因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本身处于弱势地位,签字往往是迫于保住工作的压力,并非真实自愿;除非员工明确自愿转岗为销售岗位,否则该类签字不能作为企业行为合法的依据。
(三)该行为属于变相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法律明确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要求员工垫资购买月饼才能保住岗位、不被处罚,本质上就是以销售任务为名义,变相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员工垫付的购饼款相当于保住工作的“担保金”,这种行为恰恰是法律严厉禁止的。
(四)明确“全员销售只奖不罚”合法,带惩罚性的摊派一概违法
实践中很多企业会推行全员销售,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在于是否设置惩罚性要求:如果企业只是鼓励员工协助销售月饼,销售成功给予提成、奖金奖励,不设置惩罚性要求,这种模式不会加重员工负担,也不损害员工权益,属于合法的内部激励;但如果设置强制任务,完不成就要扣工资、要求自费购买、影响排班评级,则属于违法,即便写入公司规章制度,也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具体来看,自愿参与、销售成功发奖金、完不成不处罚的模式,以及员工自愿转岗销售、约定销售考核任务的情形都是合法的;而强制摊派任务、完不成要求自费购买的模式则属于违法行为,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
三、维权路径与总结
劳动者遇到强制摊派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一)先行与公司协商沟通
劳动者可以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管理层提出异议,明确拒绝不合理的强制任务,要求公司停止摊派行为。协商过程中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公司发布的强制销售任务通知及与公司沟通的聊天记录、邮件、录音。即便协商不成,也可以固定公司强制摊派的证据,包括垫资购买月饼的付款凭证、转账记录、因未完成任务被扣工资的工资单或银行流水、二手平台低价抛售的交易记录(证明实际损失),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如果协商不成,针对公司变相克扣工资、变相收取财物的行为,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后会责令公司退还劳动者的垫资款项,还可以对公司处以罚款。
(三)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不同情况主张对应的权利:如果公司已经克扣工资或要求垫资,可以主张返还克扣的工资、退还垫资款项;如果公司因为员工拒绝摊派就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公司因未完成任务克扣工资,劳动者也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已经因为被迫购买月饼产生损失,比如低价抛售产生的差价,也可以在维权中一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诉讼程序收尾
如果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权利。
中秋月饼本是承载节日心意的载体,不该成为压在劳动者身上的不合理负担。对于企业而言,经营压力的纾解应当依靠优化产品、拓展市场等合法路径,而非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员工,触碰劳动法律红线;对于劳动者而言,遇到此类强制摊派时不必忍气吞声,掌握合法维权路径、留存好相关证据,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期待这类节日强制销售的乱象能逐步得到规范,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安心享受节日氛围,不必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失误买单。
【作者简介】王嘉微:广东南天明(三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