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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差评的法律边界

(佛山)何卉 | 2026-09-23

       在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在网络平台留下评价已成为常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会根据自身体验给出评价,自然也可能出现因服务不佳而留下差评的情况。然而,部分商家认为,消费者在公开平台上发表的负面评价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而主张差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由此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对簿公堂。面对此类纠纷,首先需要厘清一个核心问题:消费者在网络平台发布差评,究竟属于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还是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
       一、法理分析
       法律为消费者评价提供了权利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上述法律明确赋予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表达意见的权利,经营者也应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然而,任何权利都有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差评权”也不等于“诋毁权”。当差评越过合理表达的界限,便可能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
       认定差评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判断:
       第一,评价内容是否基于客观事实
       消费者的评价应根据客观事实作出,如果消费者虚构事实、歪曲真相,编造不存在的消费经历,或凭空捏造商家存在“售假”“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则涉嫌诽谤,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第二,评价用语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消费者有权基于主观感受作出意见表达,例如评价“食物不好吃”“商家服务态度不好”等,这些评价虽然有贬义,但仍属于消费者的合理表达范围内。不过,消费者应避免使用具有较强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辞进行人身攻击,如果评价用语的激烈程度超出一般文明用语的范围,达到人格贬损的程度时,也可能构成侵权。
       第三,评价是否出于真实消费体验和正当目的
       如果消费者的评价并非出于真实的消费体验,而是带有主观恶意,出于报复、敲诈勒索等目的发布不实差评,则可能超出行使监督权的合理范围。
       上述三个层面并非彼此孤立,认定时还应结合具体情境综合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商家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批评言论负有一定程度的法律容忍义务。经营者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利润,其商业声誉必然面临市场竞争和公众评判的双重检验。对于消费者的合理批评,只要不涉及捏造事实和人格侮辱,经营者原则上应当予以包容。若经营者将每一个差评都视为侵权,动辄对簿公堂,不仅限制消费者的监督权,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更不利于经营者自身的长期发展。
       二、结论思考
       综上,消费者差评是言论自由还是名誉权侵权,不能仅靠语言简单判断,而是需要在作出评价的具体情境中加以分析。法律既保护消费者合理评价的权益,也保护经营者免受恶意诋毁。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面对不好的服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真实作出评价,用评价作为推动经营者服务升级的力量,而非情绪宣泄的工具。
       对于商家而言,则应理性看待差评,将客观批评视为改进服务的契机;对于确属恶意侵权的言论,也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唯有消费者理性表达、经营者包容对待,才能让评价制度真正反映服务质量,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何卉:广东南天明(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