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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出卖方告知义务的履行边界及法务建议

(佛山)李庭裕律师 | 2026-09-22

       无论是新车交易还是二手车交易,出卖方都会被要求履行相当高程度的告知义务,否则将可能由于出卖方的重大过失导致买受人基于错误认知购买车辆,进而带来交易双方的权利失衡,如果隐瞒的情况属于较为重大的缺陷时,出售人可能还需要基于其隐瞒行为承担“欺诈”的法律后果。
       在车况信息透明度较高的今天,买受人一般不需要花费太大的力气,就可以在各个平台查询车辆的维修记录、出险信息及买卖记录等涉及交易实质的重大信息。因此,作为汽车出卖方,对于车况告知义务的履行尤为重要。本文从新车出售的角度出发,探讨汽车出卖方未忠实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并对相应情况提出建议。
       一、案件详情
       张某从B公司处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轿车一辆,价格十万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全额交付了购车款,B公司遂于两日后将案涉轿车交付给张某并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三个月后,张某在将车辆送厂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出售前进行过维修。张某遂以B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告知车辆维修情况为由对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就欺诈行为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B公司表示张某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受到损伤,于出售汽车前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但B公司坚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某,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十三万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降低至十万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
       为证明上述事实,B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某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该验收单仅有1份,由B公司自行保存,张某手中并无此单。张某表示B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相关内容系B公司后期增加,因此坚持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有意隐瞒车辆的维修信息。
       最终,法院认为B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并未尽到案涉车辆车况告知义务,存在隐瞒车况的重大过失,故判决双方汽车买卖合同解除,由B公司向张某退还车款并进行惩罚性赔偿。
       二、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张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B公司承担对应的惩罚性赔偿,需要分析张某的诉求是否合理,其争议焦点就在于B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根据一般交易常理,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B公司已经告知张某案涉车辆存在瑕疵,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降价和优惠。B公司提交的车辆交接验收单虽有张某签名,但该材料仅由B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因此,该验收单也不足以证明张某对车辆以前维修过的事实有所了解。
       结合上述情况,B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属于品牌授权的专营店,案涉交易又属于新车交易,张某作为消费者,其认为B公司向其交付的车辆属于全新无维修车辆,该期待符合逻辑,未超过合理限度。在汽车交易时,B公司有义务对汽车的具体车况进行忠实告知。但本案中,B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张某告知案涉汽车的具体车况,因此,法院认定B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完全合理。基于此欺诈行为,判决B公司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某对应的损失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具备对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法务建议
       汽车作为一种工业化大量生产的商品,其品质存在瑕疵在所难免,但作为出卖人的汽车销售商也需要注意不能让这些瑕疵演化成消费者对其品质的质疑。
       本案中,案涉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损耗,为挽回损失,汽车销售商决定将受损车辆维修损坏后以低价进行转售,此举本来是“双赢”的举措,能够接受的消费者可以用低价获得汽车,汽车销售商也能极大程度地挽回汽车损耗造成的损失。但本案中,由于B公司在告知车况时并未完善对应文书资料,导致最终承担了举证不力的后果,相关交易被法院推定为“欺诈”,除了退车以外,还需要承担较大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因此,该案也对其他汽车销售商提出警示。
       在销售过程中,如果涉及瑕疵车、维修车的处理,除了一味低价出售以外,最好将降价原因写入书面合同,或者体现在情况告知书、承诺书,含有维修、瑕疵信息的车辆交接表等文件中,以证明销售时汽车销售商已将对应的维修、瑕疵等车辆销售的关键信息告知购买人,保障购买人购车时不存在错误认识,其系在完全了解且同意车况的前提下购买汽车的,避免日后因车况问题再起冲突,汽车销售商为此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李庭裕律师:自2018年加入南天明律师所以来,办理过众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类诉讼案件和非诉专项,现担任多个机关、企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