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购的普及与海关进口政策的优化,海淘购物作为一种新型模式进入消费者的视野。消费者可以以极为便利的方式购买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且一定程度上享有进口限制的豁免,消费品的多样性大大提高,极大地补充了国内商品供应,推动了商品消费的高质量发展。
但近年来,不少“职业打假客”也盯上了这个领域,特别是食品方面的进口商品。由于不同国家对于食品添加剂都有不同的规定,这些差异就导致进口食品商品的成分可能与国内某些限制性规定存在冲突,而这些“职业打假客”则利用这些冲突主张相关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向这些海淘企业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文将从海淘企业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为海淘企业提供方向以协助其冲出“职业打假客”的重围,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一、典型案例
A公司系一家澳门注册的海淘公司,经营日本保健品的进口海淘业务,其按照内地规定完成一系列手续后,在某网购平台开设店铺,向平台用户出售一种含有“NMN”(烟酰胺单核苷酸)的保健品。在销售页面,该公司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产品属于在境外生产、发售,附有当地产品标签,且未在中国境内发售,因此,其成分可能存在与国内生产销售的食品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消费者在购买前应知悉相关风险,对应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同时,产品的成分、功效、原产地及其在原产地的销售许可等材料均在销售页面公布。
王某为“职业打假客”,在浏览该平台网页时发现上述保健品。经查询,王某发现“NMN”(烟酰胺单核苷酸)成分为国家限制的、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加入食品中的成分,因此,其认为该产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己可以向销售该产品的企业主张“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遂下单购买该商品。
A公司接单后,遂要求王某提供对应的身份证材料以处理海淘产品的清关手续,同时,按照对应的流程从保税仓中向王某发货,并缴纳对应的关税。一周后,王某收到货物,随即以案涉产品添加了“NMN”,且无中文标签为由主张该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为此承担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认为案涉交易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A公司在进口产品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清关及完税手续,不存在过错,对应产品符合原产地的销售标准,不受国内产品标准规约,王某在购买产品时页面已经存在对应的风险提示,王某购买决定已经以相关实际行动证明接受对应风险,相关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王某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法律分析
“NMN”(烟酰胺单核苷酸)在我国境内虽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但未被明确禁止进口销售。根据网络公开查询资讯可知,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作为维生素B族衍生物,已经在日本获得批准做成保健食品,并广泛应用于健康领域。
根据《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消费者以自用为目的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外企业购买境外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交易模式,对应产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即可,允许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在商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后,对应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交易模式是“NMN”在内地境内唯一合法的进口路径。根据该通知的第一条规定,所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本案中,A公司注册地在澳门,产品下单后,通过该公司保税仓向内地发货,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入境的特征。换言之,消费者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案涉产品,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明令禁止。同时,相关交易已经完成对应的清关及完税手续,A公司也在商品销售页面中向消费者提供了必要的风险告知,应视为A公司已履行海淘企业必要的义务,海淘产品与国内食品标准存在差异的风险,应当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另外,针对海淘产品无中文标签的问题,由于相关产品为境外生产、发售,附有当地产品标签,且未在中国境内发售产品,因此,如果该产品为正品且系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模式进入境内,其产品表征必然不存在任何中文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案涉商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如果王某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任何危害,且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虽然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但原告在购买前已通过商品页面充分了解产品信息,未因标签问题受到任何误导,也未因食用产品遭受任何实际损害,其主张惩罚性赔偿是不合理的。
三、合理建议
随着现今网络资讯日益发达,“职业打假客”寻求“猎物”的途径大大增加,恶意索赔的成本也进一步降低,不少海淘企业稍有不慎就会“遭其毒手”,但并不意味着海淘企业在面对“职业打假客”必然无计可施。在这个案件中,A公司的胜诉正是归功于其对产品属性进行深刻理解、合法搭建产品销售和物流链路及忠实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保障了其自身权益,这些因素对海淘企业筑起预防“职业打假客”恶意索赔的防御墙至关重要,如果能够以此为鉴,相信必定能够为海淘企业进入内地市场合规经营提供有力而坚固的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李庭裕律师:自2018年加入南天明律师所以来,办理过众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类诉讼案件和非诉专项,现担任多个机关、企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