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预付式消费已广泛覆盖住宿、餐饮、健身、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凭借其力度较大的优惠措施与便捷的消费流程,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消费者办卡充值后,极易产生各类纠纷,例如门店强制升单、服务缩水、预约困难等,甚至出现门店转让、停业、跑路等情况。消费者提出退费时,商家多以概不退款、过期作废、禁止转卡等霸王条款拒退,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本文从预付式消费常见陷阱、权威法律依据、维权流程三个方面,整理专业实用的避坑与维权指南。
一、预付式消费常见陷阱
(一)商家“跑路”失联、门店升级
例如健身房、教育机构等门店突然闭店、清场或装修升级,但是负责人失联或冷处理,不通知消费者退款,不提供解决方案,更有甚者将消费者“打包”卖给承接的新店。
(二)商家单方变更合同
如消费者办理了美容卡明确约定可享受多项服务,商家却擅自单方缩减服务项目、提高单次服务价格等合同实质性内容,或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服务造成极大不便。
(三)格式条款“陷阱”
合同中暗藏“一经充值,概不退款”“预付卡不得转让”“遗失不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退卡高额手续费”等格式条款内容,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并以此拒绝退款或承担责任。
(四)转让受阻
消费者因搬家等原因想转让预付卡给他人,商家以“合同约定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办理更名手续,导致预付卡余额无法使用。
二、维权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纠纷法律解释》)明确了多项对消费者有利的规则。
首先,《预付式消费纠纷法律解释》第四、第六、第七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三条规定可知,当商家突然闭店、清场时,如商家是借用其他经营者名义经营的,消费者有权直接向名义上的经营者追究责任;如商场场地出租者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不具有资质的商家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商场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如商家未及时进行清算,即将经营主体进行注销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预付式消费纠纷法律解释》第十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从这两条规定可知,商家单方变更合同,致使服务质量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升高的,消费者有权让商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商家变更经营场所会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将消费者“打包”卖给承接的新店、未能依约提供合同服务、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再次,《预付式消费纠纷法律解释》第十四、第十五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据此可知,商家设置的“不予退款”“不得转让预付卡”“记名卡遗失不补”“单方变更服务价款、种类、质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自身瑕疵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不合理增加维权成本”等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均属无效条款;同时,消费者在充值后七日内,若未从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可无理由要求商家退款。不仅如此,消费者除了能够要求商家退还剩余预付款本金外,还能够请求商家支付相应的利息。
另需提示的是,很多商家会以“享受了折扣/赠送”为由扣减退款,但其实退款计算有明确法律规则,分两种情况:1.非因你原因退款(如商家跑路、服务缩水、单方违约),若你享受了折扣:按折扣价计算已消费部分,剩余预付款全额退还;若商家赠送了金额(如充1000送200):按“实付金额÷(实付+赠送金额)”算出优惠比例,再按该比例扣减已消费部分,剩余款项退还。2.因你原因退款(如个人不想消费了)若享受了折扣或赠送:商家可按打折前的原价计算已消费部分(但商家需提供原价交易记录,否则按市场均价算);双方有更有利消费者的约定,按约定执行。
三、消费者维权方式
(一)协商和解:首先与商家沟通,明确提出退款、履约或赔偿诉求。沟通时需全程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往来等证据,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更应该在协商过程中还原事实情况。
(二)消协调解:协商无果的,可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展开调查与调解,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三)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宣传、使用无效格式条款、无资质经营等),要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商家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督促其整改并退还消费者款项。但需注意的是,行政投诉并不必然满足消费者退费的需求。
(四)司法诉讼:若上述渠道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时需准备以下证据:预付款支付凭证(转账记录、发票等)、合同文本(或办卡协议、宣传资料)、消费记录、沟通记录,以及商家违约的相关证据(如闭店照片、变更服务实质内容的通知等)。
上述维权方式中,协商和解、消协调解,虽然成本较低,但是一般来说成效不是太好,很多时候还是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手段进行维权,商家才会配合退费。
《预付式消费纠纷法律解释》的施行填补了预付式消费纠纷审理的法律空白,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但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应优先选择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齐全、预付卡备案的商家,并要求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行期限、退卡条件等内容,在消费过程中要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作者简介】王嘉微:广东南天明(三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联系电话13246336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