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来临,不少在校学生选择通过打暑假工来积累社会经验、赚取零花钱。然而,暑假工也会面临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的情况。那么,暑假工在工作时受伤,谁来负责?
一、真实案例
小魏(化名)是一名大三学生,在暑假期间前往一家装饰公司打工,双方口头约定了每月工资,但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然而,在施工中小魏左手食指被角磨机割伤,花费近万元医药费,公司老板仅支付1000元后便不再过问。小魏的遭遇并非个例。暑假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用工单位以“未签合同”“不属于工伤”等理由推卸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
当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时,暑假工往往会陷入迷茫:我算不算工伤?谁来赔偿我的损失?
二、分析
认定暑假工在工作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时,需要先明确暑假工与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其与公司之间一般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然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暑假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因其与公司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虽然暑假工在工作时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但暑假工与公司之间已建立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与暑假工之间一旦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便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向暑假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安排其从事与能力相适应的劳务工作。简单来说,责任如何划分,要看谁有过错、过错有多大。当暑假工在工作时受伤时,暑假工有权根据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公司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意味着,如果暑假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受伤,比如在工作途中被他人撞伤,那么,此时暑假工既可以向公司主张补偿,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三、实务建议
厘清责任归属固然重要,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从源头防范风险、避免纠纷。对于暑假工而言,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并妥善保留考勤、工资记录等劳务关系证据;对不熟悉的操作主动要求岗前培训,切勿贸然上手。对于用工单位而言,须为暑假工做好安全培训、配备防护用品,也可为暑期工购买意外险,以此筑牢安全防线,规避自身风险。唯有双方各尽其责,才能让暑假工真正成为成长经历,而非维权纠纷。
【作者简介】何卉:广东南天明(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联系电话15089812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