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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 在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能否予以分割?

(佛山)李松花律师 | 2026-07-20

       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实务中常见这样的咨询:夫妻共同房产因一方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另一方还能不能在离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要求分割?答案是肯定的,法院并不会因房产被查封就拒绝处理,关键在于诉讼请求是否恰当,不恰当的请求会被驳回。本文将结合近年来真实的生效裁判案例,梳理相关法律规则与司法裁判尺度,为该类型案件的实务操作提供指引。
       一、分割被查封房产的核心法律依据
       离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能否分割已查封房产,核心法律依据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2020年修正)。
       该《查封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该条规定系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分割的直接法律支撑,就其法律本质而言,这类纠纷必然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属界定与份额确定,共有人提起的析产诉讼,与前述条款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
       二、典型案例的司法裁判规则
       结合近期生效的裁判案例,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裁判规则已形成清晰的共识,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核心层面:
       (一)离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法院可对已查封的夫妻共同房产进行份额分割,不得以房产被查封为由拒绝处理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于2025年9月13日发布了一个案例报道: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纠纷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查封房产归其所有。张先生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房产归王女士所有,但承办法官依法释明:即使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也无法在本案离婚诉讼中对该套已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理,查封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后续可能发生的执行程序顺利进行,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从而损害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在法庭释法说理后,张先生表示不同意离婚,王女士当庭撤诉。该案虽以撤诉告终,但法官的核心观点是:被查封的房产,若当事人仅要求判归一方所有,法院确实无法处理。但从反面亦可推知,如果当事人正确提出份额确权的诉讼请求,而非要求直接处分,则法院具备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2020)苏 03 民终 4944 号曹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案中,涉案房产因冯某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原审法院判决将房产归曹某所有、由冯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诉讼中明确指出此种分割方式不妥,遂改判双方对涉案房产各自享有50%的份额,并明确双方可就房产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该案清晰表明:房产虽被查封,但法院可以在离婚后财产诉讼中依法确认夫妻双方的共有份额。
     (2022)京02民终1673号姚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双方争议的北京市昌平区某某苑34-6号房屋同样被多家法院查封,一审法院以“该房产因涉及到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宜在案件中进行处理”为由,不予分割,仅告知双方另行诉讼解决。然而二审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明确指出:“涉案诉争的该房产系双方当事人婚姻存续期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产现被有关人民法院查封,但从我国有关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看,为便于执行时产权明晰,该房产中应归属王某的部分在本案中应予确定”,最终二审改判该房产由姚某享有50%份额、王某享有50%份额。
     (2022)粤06民终15730号李某与蔡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中,涉案房产已被案外人申请查封,李某以“案涉房屋分割存在重大障碍”为由上诉主张驳回蔡某的分割请求,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明确认定:本案蔡某系基于物权请求对共有物进行拍卖分割,案涉房屋拍卖分割并不影响案外人李某可能存在的债权实现,二者并不冲突,不影响案涉房屋的分割。最终维持原判,确认按司法拍卖流程处置房产,拍卖价款扣除银行按揭贷款及处置费用后由双方各得50%。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观点明确:房产被法院查封,不构成离婚诉讼或离婚后财产诉讼中分割该房产的法律障碍,法院应当对夫妻双方的共有份额作出认定和分割,保障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非负债一方诉请时,仅可确权分割份额,不得作出与查封效力冲突的处分性判项
       法院虽可对被查封房产进行份额分割,但分割的范围仅限于确认夫妻双方的产权份额,不得突破查封的法律效力,作出妨碍执行程序的处分性裁判。
       在福建法治报发布的“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郑某甲与郑某乙夫妻共有房产执行异议案”中,执行法官以“切蛋糕”作比喻,清晰阐释了查封房产的执行边界:“即使整块蛋糕被拍卖,你也能拿到属于你的半块蛋糕钱。”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房产虽为夫妻共同共有,但法院可对共有财产整体采取执行措施,并在保留非被执行人份额的前提下处置财产,遂驳回郑某乙的异议请求。
       在(2020)苏03民终4944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曹某所有、冯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判令曹某向冯某支付房屋折价款566741元。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已被查封,且设立了抵押,在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宜采用折价分割的方式将房产判令归一方所有,遂撤销一审判决,仅确认双方各50%的份额。
       在上述(2022)粤06民终15730号案中,尽管李某上诉主张案涉房屋已被查封、不具备分割条件,二审法院仍然明确,蔡某基于物权请求对共有物进行拍卖分割,与案外人的债权实现并不冲突,不影响房屋分割,最终维持了拍卖分割的判决。
       也就是说,前述裁判已经清晰划定了离婚诉讼中分割查封房产的边界:
       其一,查封状态下,法院的分割仅以确权份额为核心,不得判决直接办理房产过户、实物分割等与查封状态冲突的物权变动内容,避免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推进;
       其二,夫妻一方若要求直接“产权判归自己所有”,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查封措施未被依法解除前,处理涉案房产可能会损害第三人利益;
       其三,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仅在双方内部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执行案件的债权人,法院需在尊重查封效力的前提下,通过份额确权的方式平衡夫妻内部的财产约定。
       (三)房产份额分割仅可对内约束夫妻双方,不影响查封的对外效力
       离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对查封房产的份额分割,其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双方行使财产权利、主张权益的核心依据。尤其是当查封所依据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该份额判决是配偶一方向执行法院主张保留自身份额的关键依据。
       在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05月27日发布的“李某与陆某执行异议案”中,被执行人李某的前妻陆某以双方离婚时已约定房产归其所有为由,请求解除查封。法院查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财产约定全部归陆某所有,且该约定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明显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形,遂驳回了陆某的异议请求。该案同时揭示,夫妻离婚协议为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若双方在债务形成之前已真实分割财产,且无恶意逃避债务之嫌,则非负债一方可通过份额确权判决主张权益。
       但需明确的是离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的份额分割判决,不能对抗执行案件的债权人,不影响查封裁定的法律效力。执行法院依然可以对被执行人(夫妻一方)享有的份额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包括评估、拍卖等,但须在保留非被执行人份额的前提下合法处置财产。
       三、基于前述法律规则与裁判案例,当事人在涉查封房产的离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主动提起析产确权,避免被动等待
       房产被查封并不构成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律障碍。当事人应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对案涉房产共有份额的诉讼请求,而非等待执行程序终结后再另行起诉。及时确权,有助于尽早固定财产权利,防止在执行环节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精确提出诉讼请求,防范因请求不当而被驳回
       针对已被查封的房产,应避免提出“判令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配合办理过户”等处分性请求。查封期间无法办理物权变更登记,该类请求依法不能获得支持,上述汉川市人民法院的案例已充分说明这一点,正确的请求方式应当为:“请求确认双方对位于XX的案涉房产各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并确认该房产被执行处置后所得价款由双方各占50%份额。”
       (三)避免擅自处分已被查封的房产,防范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
       被查封的房产,无论是夫妻双方私下协议赠与、约定归一方所有,还是自行出售或抵押,均不得对抗查封的法律效力,相关行为依法可被认定为无效。即使双方在查封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或析产协议,该协议亦仅具内部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在离婚诉讼及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对于已被法院查封的夫妻共有房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双方的产权份额予以分割确认,该做法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较为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当事人无需陷入“查封即不可分割”的认识误区,而应通过合法的析产程序明确自身份额,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李松花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律师。自2017年加入“南天明”以来,长期专注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的研究,现任家族财富传承部部长,擅长沟通协调,实战经验丰富。先后代理过数百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抚养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的诉讼案件;现担任多个企业家的长期顾问,为企业家资产经营、财富传承提供周全服务。联系电话:1359057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