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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间赠与不动产的法律要点与实务建议

(佛山)吴绮岚律师 | 2026-07-18

       财产在亲属之间的流转,是家庭财富传承的重要方式。在诸多财产转移形式中,赠与因兼具情感表达与财富规划功能,备受青睐。然而,亲属之间的赠与并非简单的“你情我愿”,它涉及合同法、税法乃至继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一旦处理不当,不仅可能引发家庭纠纷,还可能导致意外的税务负担。本文将从法律性质、撤销权规则、税收优惠及实务建议四个维度,系统解析直系亲属间赠与不动产的法律要点。
       一、赠与合同的法律定性
       (一)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一规定揭示了赠与行为的两个核心特征:一是无偿性,即赠与人无对价地转移财产;二是双方性,即赠与的成立需受赠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保持沉默或拒绝,赠与关系无法成立。
       (二)赠与的诺成性与实践性之争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理论与实务存在一定讨论空间。《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则表明,一般赠与在财产转移前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体现出对赠与人意愿的尊重;而公证赠与和公益赠与则具有更强的约束力,赠与人不得任意反悔。
       对于直系亲属间的重大财产赠与(如房产),实务中通常建议办理公证,以增强赠与的确定性和证明力,避免日后因“是否真实赠与”产生争议。
       二、法定撤销权:保护赠与人利益的重要机制
       赠与物交付后,双方的赠与权利义务本应终止,但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善意,防止受赠人“恩将仇报”,设置了法定撤销制度。
       (一)法定撤销的三种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以养老送终为条件的赠与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典型案件:刘某霖在父亲去世后,出具书面声明承诺为祖父母“养老送终”。祖父母因此放弃对儿子遗产的继承权,并将继承应得的房屋赠与刘某霖。然而,刘某霖取得房产后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认定,该赠与系以养老送终为条件,刘某霖的行为构成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判决撤销赠与合同。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对于直系亲属间的大额财产赠与,尤其是涉及老人唯一住房的情形,法院倾向于认定赠与“并非无偿”,而是附带了赡养义务。受赠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超过上述期限,撤销权消灭。
       三、税务优惠政策解析
       直系亲属间赠与在税收上享有特殊优惠,这是与其他财产转让方式(如买卖)相比的显著优势。
       (一)赠与方的税负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其中第三十六项为“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因此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直系亲属间赠与的房屋产权,对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直系亲属间赠与的不动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印花税
       无偿赠与房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以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受赠方的税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房屋赠与属于典型的“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受赠方作为房屋权属的承受者,属于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契税。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中的受赠方负有缴纳契税的法定义务。
       (三)申报材料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等文件规定,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所需的证明资料: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重要提示:赠与后的再次出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赠与环节税负较轻,但受赠人未来若想出售受赠房产,可能面临较高的税务成本。根据相关规定,受赠房屋再次转让时,不得核定征收,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以转让收入减去原捐赠人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赠与方式相较买卖方式的一个重要“隐性成本”,建议当事人在选择赠与方式前充分评估未来处置计划。
       四、实务建议
       直系亲属间的赠与,是实现家庭财富传承的重要法律工具,其核心优势在于税收优惠和情感表达,但同时也存在撤销风险和未来税务负担等隐忧。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 重大财产赠与宜采用书面形式:亲属之间虽信任度高,但“亲兄弟明算账”的古训值得借鉴。书面赠与合同(尤其是经过公证)可为日后争议提供有力证据。
       2. 附条件赠与应明确约定:如赠与以赡养义务或其他条件为前提,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以便在条件不成就时行使撤销权。
       3. 权衡赠与与买卖的税务成本:若受赠人未来可能出售受赠房产,应综合计算赠与环节与未来出售环节的总体税负,与买卖方式进行对比,选择更优方案。
       4. 保留亲属关系证明:办理免税申报时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建议提前准备好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
       5. 关注撤销权行使期限:一旦发现法定撤销事由,应在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权利消灭。
       【作者简介】吴绮岚律师:具有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曾多年从事财务工作,办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及破产法、公司法领域业务,熟悉企业财务、税收、审计及企业会计准则方面法律和法规,能够从财税角度分析企业财务报表、资产产权、内部控制、对外投资构成、股本结构、关联方交易等的风险性,更好地促进案件的推进。联系电话1353668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