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在婚前或婚内约定将一方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为另一方“加名”,是婚姻家庭领域的高频财产处分行为,因兼具情感属性与财产属性,离婚时极易引发权属与分割争议。
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五条,立足诚实守信原则与婚姻伦理性,区分未办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法定撤销情形三类场景,构建了更贴合婚姻家庭特质的裁判规则,有效平衡双方权益。
一、《解释(二)》第五条核心规则解读
(一)尚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否定任意撤销权,综合裁量补偿
1、条文内容:婚前或婚内约定将一方房产转移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未办理过户,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可结合给予目的、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育儿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房屋市价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
2、核心要点:彻底否定赠与方的任意撤销权,认可夫妻间房产约定的法律约束力,不再以“未过户”为由直接认定赠与无效。法院裁判核心是利益平衡——婚姻存续久、受赠方对家庭贡献大、无明显过错的,可判决房屋归受赠方;婚姻存续短、受赠方贡献少的,房屋归赠与方,但需酌情补偿。
(二)已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区分婚姻长短与过错,防止“闪离获利”
1、条文内容:已完成过户登记,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赠与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决房屋归赠与方,并结合前述因素确定补偿;若婚姻存续较长或赠与方有重大过错,受赠方可保有房产。
2、核心要点:突破“登记即确权”的物权绝对规则,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特殊规则。针对“加名闪离”现象,明确短暂婚姻(如数月、不足一年)且无重大过错时,赠与方不因登记丧失权益,防止婚姻沦为“攫取大额财产的工具”;长期婚姻或赠与方存在家暴、出轨等重大过错的,维护登记效力,保障受赠方合理预期。
(三)法定撤销情形:恶意行为可撤销,无须补偿
1、条文内容: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赠与方或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情形,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房产返还且无须补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
2、核心要点:衔接《民法典》赠与合同法定撤销规则,明确夫妻间房产赠与并非绝对不可撤销,遏制欺诈结婚、侵害赠与方权益等恶意行为,坚守公平与公序良俗。
二、典型司法案例解析(贴合《解释(二)》第五条适用场景)
案例 1:未过户+长期婚姻+贡献显著——受赠方获高额补偿。
案情:李先生婚前有一套个人房产,2012 年与陈女士结婚,婚内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将该房产50%份额赠与陈女士,但始终未办理加名过户。2024 年李先生起诉离婚,主张“房产未过户,可撤销赠与”,陈女士要求按协议分割房产。
裁判:法院适用《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婚姻存续 12 年、育有一女,陈女士长期承担家务、照顾家庭,对家庭贡献显著。最终判决房产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按房屋市价的40%向陈女士支付补偿款300万元。
要点:长期婚姻+受赠方重大贡献,未过户不影响约定效力,法院以补偿方式保障受赠方信赖利益。
案例 2:已过户+短期婚姻+无重大过错——赠与方取回房产,小额补偿。
案情:李某某(男)婚前由母亲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20年5月与徐某某结婚,当日为女方办理房产“加名”,登记为共同共有。婚后仅4个月,徐某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50%房产份额。
裁判:法院适用《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认定双方婚姻仅存续4个月,属“存续时间较短”,李某某无家暴、出轨等重大过错,徐某某对房产无任何出资贡献。判决房产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按房屋市价的10%补偿徐某某。
要点:短期婚姻+无过错,已登记仍可突破物权效力,防止“闪婚闪离”获取大额财产。
案例 3:已过户+中期婚姻+无过错——按贡献比例分割,非绝对对半。
案情:王先生婚前全款购房,2020年与赖女士结婚,婚后为女方加名,登记为共同共有。2023年4月双方分居,赖女士起诉离婚,主张分割50%房产;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女方无贡献,应少分。
裁判:法院适用《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考量房产来源为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仅3年(存续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双方均无重大过错。判决房产归王先生所有,按房屋市价的25%向赖女士支付补偿。
要点:非短期、非长期的中期婚姻,法院以“财产来源、贡献大小”为核心,不机械“对半分”。
案例4:已过户+超短期婚姻+无过错——赠与方全额取回房产。
案情:刘某(男,23 岁)与李某(女,36 岁)相识1个月恋爱,2019年1月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2019年7月,刘某将家庭拆迁所得、价值千万元的房产99%份额过户至李某名下,仅保留1%。过户后仅1周,李某起诉离婚。
裁判:法院适用《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认定婚姻存续极短、未共同生活,刘某无重大过错,房产来源为刘某家庭拆迁财产,李某无任何贡献。判决房产99%份额返还刘亮,李琳仅获少量税费补偿。
要点:极短期婚姻(数日、数月+无过错+受赠方零贡献,已登记房产可全额返还,彻底否定“婚姻获利”行为。
案例 5:受赠方严重过错——撤销赠与,赠与方全额取回房产。
案情:陈某某(男)再婚前有一套个人房产,2009年婚后为再婚妻子崔某某加名,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婚姻存续11年,未生育子女,崔某某长期与陈某某前妻之女关系恶劣,多次实施辱骂、驱赶,严重侵害子女权益,且未尽扶养义务。2020年陈某某起诉离婚,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裁判:法院适用《解释(二)》第五条第三款,认定崔某某严重侵害赠与方近亲属权益,且不履行扶养义务,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判决撤销赠与,房产归陈某某个人所有,无须向崔某某补偿。
要点:受赠方存在法定恶意行为,无论婚姻长短、是否过户,赠与方均可行使撤销权。
三、实务风险与应对指南
(一)对受赠方(女方居多):防范“约定落空”风险
1、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产给予目的(如“基于婚姻长久共同生活”),排除“普通赠与”性质,载明份额、过户时间。
2、及时办理过户:婚内尽快完成加名或过户登记,避免“长期未过户、离婚补偿比例降低”的风险。
3、留存贡献证据:保存家务付出、照顾老人子女、家庭开支凭证等,证明对家庭的贡献,提升补偿或确权概率。
(二)对赠与方(男方居多):防范“闪离失产”风险
1、审慎加名/赠与:避免闪婚期(结婚1年内)盲目加名,充分评估婚姻稳定性。
2、约定附条件赠与:书面明确“赠与以婚姻存续满 X 年为条件”,若短期离婚,赠与自动失效或按比例返还。
3、留存过错证据:若受赠方存在出轨、家暴、侵害近亲属等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
四、结语
《解释(二)》第五条摒弃了“一刀切”的赠与合同规则,回归婚姻家庭的伦理性与实践性,以“利益平衡”为核心,既保护长期付出、诚信守约方的权益,也遏制短期婚姻攫取财产、恶意欺诈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始终围绕婚姻存续时间、财产来源、双方贡献、离婚过错四大核心要素裁量,为夫妻间房产处分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与裁判预期。
【作者简介】李松花:婚姻家事专业律师。自2017年加入“南天明”以来,长期专注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的研究,现任家族财富传承部部长,擅长沟通协调,实战经验丰富。先后代理过数百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抚养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的诉讼案件;现担任多个企业家的长期顾问,为企业家资产经营、财富传承提供周全服务。联系电话:1359057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