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中,如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通常会会以前述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能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但现实中,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因对相关法律规定熟悉度有限而导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如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不具备必备条款应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抗辩?经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现提供如下思路:
一、法律并未否定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前述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不同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未载明必备条款承担行政责任,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因此,法律并未否定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不等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即使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完善,也应视为部分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而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从前述法律规定也可知,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也并非是直接否定双方已签署劳动合同的事实,只是明确如双方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时,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重新协商、实行同工同酬、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三、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劳动条件、待遇等的约定是对劳动合同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除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外,通常还会通过微信等电子通讯工具约定工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内容。由于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具有可记载、可查用合同内容的功能,也可证明双方以微信聊天的电子数据书面形式对劳动条件和待遇等达成了一致并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完善。《人民法院报》于2025年5月22日刊登案例《微信聊天记录能当作劳动合同吗?》,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中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必备要素,可视为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结语: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才是用人单位最好的抗辩之道,建议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及时签订法定必备条款齐全的劳动合同,从源头避免风险。
【作者简介】谭彩仪律师:民商法专业律师,自2010年从业以来,办理了众多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处理民商事争议,帮助顾问单位解决法律实务问题。联系电话1342570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