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是破产管理人日常工作之一,正确处理破产企业签订而未履行完毕合同,既直接影响破产财产价值,也直接影响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本文从破产管理人视角出发,将破产企业的合同区分为破产企业单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合同相对方单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三种类型,分别探讨其处理思路与实务要点。
一、破产企业单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此类合同是指破产企业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相对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如:卖方已交货、破产企业未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服务提供方已提供服务、破产企业未支付服务费的服务合同等。此类合同已经完全转化为破产企业的“债务”,属于破产企业的“负债”。
处理思路:针对此类合同,管理人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债权申报通知。合同相对方申报债权后,如债权人会议经审查确认其债权,则合同相对方确定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依法参与破产程序、行使表决权并参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合同相对方单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此类合同是指合同相对方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破产企业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如:破产企业已交货、买方未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破产企业已提供服务、接受服务方未支付服务费的服务合同等。此类合同实际已经完全转化为破产企业的“债权”,属于破产企业的“资产”。
处理思路:针对此类合同,管理人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债务催收通知。发送债务催收通知的作用有二:一是避免合同项下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可以及时了解合同相对方对于该合同的态度。如果合同相对方承认其拖欠债务人相关款项,则管理人可以开展后续的追收工作或将该合同项下债权作为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如果合同相对方提出异议,则管理人应当进一步核查双方对该合同的履行情况,以确定后续是否向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
三、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此类合同是指破产企业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相对方的合同义务也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破产企业未支付全部货款、供应商也未完成交货的买卖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的租赁合同等。
处理思路:针对此类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合同相对方。如管理人发现此类合同,应当对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核查,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通知合同相对方;如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合同相对方,或者自收到合同相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将视为管理人解除合同。
判断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管理人请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则因此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应由破产企业的财产随时清偿,且应优先于劳动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故对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此类合同时,应以“是否有利于增加破产企业财产”作为判断依据: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所需支出的成本,有利于增加破产企业财产的,应当考虑继续履行合同;反之,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获得的收益小于所需支出的成本,可能导致破产企业财产减少的,则应当考虑解除合同。
决定程序:为避免履职风险,管理人向合同相对方发出通知前,应当先将相关情况通报全体债权人并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如债权人对管理人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应及时与相关债权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如有必要,管理人可制作相关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交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最终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定。
四、结语
管理人应建立破产企业合同的分类管理机制,区分破产企业单方未履行完毕、合同相对方单方未履行完毕、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等三类合同,分别进行相应处理。在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时,管理人应以“是否有利于增加破产企业财产”作为判断依据,并在充分听取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审慎行使决定权。
【作者简介】岑景源律师:现任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重整与和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就职于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具有办理侵权损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类民事案件的经验;自2013年加入南天明律师所以来,办理过大量股权纠纷、资产处置、自行清算等公司法类的诉讼案件和非诉专项,近些年侧重在破产清算领域深耕细作,致力于困境企业拯救的实务研究,承办了上百起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类案件,承办的案件中已有11个被省、市专业协会评为“经典案例”。联系电话1363001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