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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是如何认定家庭“冷暴力”的?

(佛山)黄映彤律师 | 2026-05-26

       婚姻关系的和谐与否直接影响家庭成员幸福感高低及社会的稳定。近年来,家庭冷暴力这一隐性暴力形式在婚姻关系中逐渐凸显,成为影响婚姻质量和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如果在婚姻中长期遭受冷暴力,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下面让我们借助两个案例来作解析。
       案例一:张某与芦某已分居多年,双方已没有夫妻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张某已经将上述事实阐述,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20多年没有在一起生活过,现在孩子们都成人出嫁了,张某想要从不幸婚姻中解脱出来,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经结婚30年有余,且育有两个女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发生过矛盾,但尚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增进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应当能够和好。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该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对张某坚持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两人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一直未怀孕,双方去医院检查后也未查出有什么不孕不育的具体病因,而王某坚决认定自己身体正常,是因为张某的身体原因才一直未能怀孕。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以张某未能给自己生育子女为由,经常无故对张某发火,言语辱骂,骂完过后就是长时间的冷落,无视张某的存在,在亲戚朋友面前更是将责任全都推到张某身上,在电话和聊天信息中表述张某的各种不好,诋毁张某,使得张某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整日以泪洗面。某次王某与朋友外出喝酒到很晚,回家后看到张某独自正在熟睡,已经醉酒的王某此刻非常气愤,一把掀开被子,将张某从睡梦中叫醒。不明所以的张某看到王某一副凶神恶煞的表情,并未予以理睬,而这让王某更加愤怒,对着张某进行破口大骂,甚至言语威胁恐吓,要让张某一辈子都不好过。2022年2月,实在无法忍受王某长期冷暴力的张某,以王某家暴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要求王某向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一些录音录像和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对张某长期存在冷暴力行为,对张某的精神造成了较大伤害。作出一下判决:一、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给付张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以上案例中,原告均系以遭受配偶“冷暴力”为由主张离婚,前者被认定夫妻关系存在和好可能,故不准予离婚;后者,则被认定被告的行为已对其配偶造成严重伤害,故准予离婚。那么,婚姻中的“冷暴力”,具体为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故“冷暴力”作为一种明显的精神侵害,当然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具体而言,“冷暴力”不以肢体冲突、言语辱骂为手段,而是通过拒绝沟通、情感漠视、孤立排斥、经济控制、社交隔离等非暴力方式,对他人实施精神压迫与心理伤害的行为,本质是权力控制与情感虐待,核心特征是无身体伤害、有精神伤害、隐蔽性强、持续性强、权力不对等。
       那么,能以“冷暴力”为由诉请离婚吗?
       能,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冷暴力被纳入家暴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属于法定离婚过错。虽然冷暴力在法律中无明确列举,但是其作为精神侵害行为的一种类型,根据扩张解释说,可适用我国反家暴法相关规定。因此,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离婚的请求权基础。
       而落到现实,司法实践中以“冷暴力”为由诉请离婚确有成功案例,但认定冷暴力构成家庭暴力且以此为离婚理由的证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行为具有持续性,偶尔的争吵或冷战不能视为冷暴力;二是行为具有故意性,即一方刻意通过冷淡等方式伤害另一方;三是造成了实际的精神损害后果。满足上述三点,原告的主张才可能获得支持。于此可见,对于受害者一方的举证要求较高。认定冷暴力的常见证据有:
       1、证明加害人存在故意实施冷暴力的证据。如:加害人蓄意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制造长期分居的事实(通常为两年以上);加害人谩骂、威胁受害人的录音、聊天记录等(精神暴力);加害人长期对家庭不理不睬,失联、拒不沟通等事实证据(消极不作为的冷暴力);
       2、同时存在身体伤害行为的证据:验伤报告、公安机关接处警回执等,可证明伤害故意。
       3、精神类病症的医学鉴定书。
       4、证明冷暴力与精神类病症因果关系的证据(冷暴力作为导致精神性疾病的关键因素):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和评估报告等。
       5、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年龄、精神等相适应的证言等。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7、存在法律上的遗弃事实,举重以明轻。
       最后,冷暴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家庭暴力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认定难度。虽如此,该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仍是不容忽视的。如当事人在遭受“冷暴力”,不要害怕,请积极收集证据,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黄映彤:婚姻家事专业律师,自2020年加入南天明律师所以来,专注办理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的法律业务,办理过众多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抚养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类型的诉讼案件;现担任近二十个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及企业家提供周全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727326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