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参与代理的两个案件都有被告死亡的情形,这两个案件涉及被告死亡后代位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债权债务承继、程序衔接、遗产分割前后权利主张条件及限制、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法律地位等争议焦点,本文根据这两个案件的案情,结合检索到的相关案例和最新有效法律法规,进行类案分析。
一、检索结果
被告死亡后,原告能否通过代位权诉讼继续主张权利,以及被告遗产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及责任范围。综合检索到的案例和现行法律规定,结论如下:
1.被告死亡后,债权人有权以代位权方式继续对被告遗产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提起诉讼。但诉讼主体应根据被告是否有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是否指定遗产管理人等具体情形确定。
2.被告死亡后,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可通过代位权诉讼程序主张,但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免于承担责任,遗产管理人则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
3.代位权诉讼中,被告死亡导致诉讼程序中断或变更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参加诉讼,待主体明确后恢复诉讼。
4.遗产分割前后,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的条件和限制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分割前可向遗产管理人或全体继承人主张,分割后可向实际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主张。
5.原告不得直接针对被告遗产提起诉讼,须以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为被告,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在诉讼中承担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清偿责任。
上述结论在裁判实践中已得到广泛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二、被告死亡后代位权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1.被告死亡后代位权诉讼的主体变更及继承人、遗产管理人资格
(1)继承人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可见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债务的权利义务承受主体。
在【(2025)浙1102民初2920号】、【(2025)吉0581民初39号】、【(2025)豫1528民初4306号】、【(2025)川1504民初8386号】等多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法院均认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例如,【(2025)浙1102民初2920号】中,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张某乙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
(2)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的诉讼主体
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此时,遗产管理人作为遗产的管理和债务清偿主体。参见【(2022)冀0121民初1915号】、【(2025)川1504民初8386号】、【(2025)甘01民终1742号】等案例,法院均认定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遗产管理人应在遗产范围内负责债务清偿。
(3)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职责包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在【(2022)冀0121民初1915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一:袁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等案例中,法院均支持由遗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
2.代位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被告死亡后,债权人仍可作为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前提是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条件。
【(2020)黔0330民初3267号】、【(2023)陕0929民初1705号】、【(2023)川0121民初4916号】等案例均认定,债权人在债务人死亡后,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以代位权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三、被告死亡后债权债务的承继及代位权诉讼的适用
1.债权债务的承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2025)吉0581民初39号】、【(2025)豫1528民初4306号】、【(2022)粤0111民初26027号】、【(2025)甘01民终1742号】等案例中,法院均判决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代位权诉讼的适用前提与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诉讼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被告死亡后,若其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未积极主张被继承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此类情形在【(2020)黔0330民初3267号】、【(2023)陕0929民初1705号】、【(2023)川0121民初4916号】、【(2023)津0119民初6307号】等案例中均有体现。
但须注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不能涉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抚养权、赡养权等)。
3.遗产分割前后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条件和限制
遗产分割前,债权人可直接向遗产管理人或全体继承人主张权利。遗产分割后,债权人应针对实际分得遗产的继承人行使权利。见【(2025)赣1102民初655号】、【(2024)云25民终924号】、【(2024)鲁02民终16932号】等案件。
四、被告死亡后诉讼程序衔接与恢复
1.诉讼程序的中止与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承人有效。
在【(2025)粤07民终2848号】、【(2025)吉0581民初39号】等案件中,法院在被告死亡后均裁定中止诉讼,待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明确后恢复程序。
2.终结诉讼的情形
如被告死亡且无遗产、无应承担义务的继承人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五、遗产分割前后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及限制
1.遗产分割前
在遗产分割前,债权人可针对被继承人全部遗产主张权利,诉讼对象为全体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见【(2025)川1504民初8386号】、【(2022)冀0121民初1915号】。
2.遗产分割后
遗产分割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实际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主张权利。见【(2024)鲁02民终16932号】、【(2025)赣1102民初655号】。
六、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作为被告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1.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有权代表遗产参与诉讼,履行清理遗产、报告遗产情况、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债权债务等职责。
【(2022)冀0121民初1915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一:袁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等案例均认定遗产管理人有权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并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继承人在未放弃继承时,应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依法不承担清偿责任。见【(2025)吉0581民初39号】、【(2025)豫1528民初4306号】、【(2025)甘01民终1742号】等案例。
七、相关法律规定汇总及适用
1.代位权诉讼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范围及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涉及仲裁协议的处理方式。
2.继承与债权债务承继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设立、职责及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中继承人、受遗赠人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诉讼中止、终结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十五条:诉讼中止与恢复的程序。
【作者简介】罗振豪:广东南天明(三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联系电话1363014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