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执行实践中,当按份共有的商铺因其中一位共有人负债而被强制执行时,常见的情形是对整个商铺进行整体拍卖而非仅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这种执行方式在实现债权的同时,也对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带来重大影响。作为按份共有的商铺权利人,了解并掌握在整体拍卖过程中的救济途径,对维护自身财产权至关重要。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按份共有商铺整体拍卖中的权利人救济路径。
一、整体拍卖的司法逻辑
按份共有人对外负债成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对共有商铺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仅拍卖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二是对整个商铺进行整体拍卖。现司法实践普遍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采用整体拍卖方式:
1.共有产权不可分割且分割减损价值
根据《民法典》第304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这一规定确立了“最大价值保全原则”即当分割可能减损财产价值时,应采用整体处分方式。
商铺作为商业经营场所,通常具有功能完整性和使用不可分性。法院往往会认为商铺实际上不适合物理分割,其使用目的及范围亦不可分,故应当视为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同时,拍卖份额的方式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因而决定对不可分割的商铺进行整体拍卖。
2.执行效率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在执行程序中,若要求必须先完成共有物分割才能执行,将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拖延履行提供条件,不利于债权及时实现。
二、按份共有人的多元救济路径
面对商铺被整体拍卖的执行措施,按份共有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执行异议程序的适用
按份共有人可根据异议事由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执行异议程序:
(1)执行行为异议:共有人若对法院的整体拍卖行为本身有异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如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共有财产时,未及时通知共有人;拍卖公告中未明确告知优先购买权的申报方式、期限和程序),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例如,共有人可以主张法院未考虑共有商铺可以实物分割而不应整体拍卖,或拍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2)执行标的异议:如果共有人对被执行人的份额归属提出异议,主张拍卖的份额实际上属于自己所有,此类异议属于基于实体权利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应适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异议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来源,如房产登记信息、出资证明等。
2.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在整体拍卖过程中,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最重要的程序性保障之一。
权利行使程序包括几个关键环节:首先,优先购买权人必须依照人民法院拍卖公告的要求,提前向执行法院申报对拍卖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及其顺序。其次,优先购买权人需按司法拍卖规定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需要提醒的是,优先购买权必须在竞拍期间行使,变卖阶段通常无优先购买权人行权程序。因此,共有人必须密切关注拍卖公告,及时申报并行使权利。
3. 折价补偿请求权的主张
整体拍卖后,按份共有人有权就拍卖价款中其应享有的份额请求补偿。法院在整体拍卖共有商铺后,应当从拍卖款中保留其他共有人应得的份额,仅将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部分用于清偿债务。
共有人若对价款分割有异议,可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
三、律师建议
按份共有的商铺权利人在面临整体拍卖时,可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主动沟通协商:积极与债权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沟通,争取达成分割协议并取得债权人认可。
及时申报权利:密切关注执行法院的公告,按要求申报优先购买权,避免因程序疏漏丧失权利。
积极参与竞拍:充分利用优先购买权,积极参与竞拍,争取取得整个商铺的所有权。
保留相应证据:妥善保管产权证明、出资凭证等证据,为可能的诉讼程序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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