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

首页  > 律师分享 > 专业分享

在预付款消费中,消费者要求退费按新规需注意哪些问题?

杨健豪律师 | 2026-01-16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商家支付一定资金,然后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即“先交费、后消费”。这种消费模式可以增加消费者对商家的黏性,生活中不乏此类预付式消费模式,如餐饮店、健身房、美发店及教培行业等。此类模式往往以“充值金额越大,优惠幅度越大”的口号吸引消费者充值,但因为消费者预付了款项到商家账户,预付款完全由商家掌控,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资金风险,现实中因商家“卷款跑路”“霸王条款”而产生的退费纠纷不在少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自2025年5月1日施行,为这类预付式消费纠纷提供了解决问题的依据和路径。
      笔者从消费者的视角,分析预付式消费合同能否、如何主张退费。
      一、退费的理由
    (一)“七天无理由”退费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考虑到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不平衡的特点,司法解释给予消费者在付款后的七天内反悔的权利,让消费者有更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继续履行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如果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前,已经获得相同商品或服务的,无权主张七天无理由退款。
    (二)商家原因导致的退费
      1.合同无效要求退费
      在某些需要特定许可资质的领域,如果商家没有获得开展该活动的相关行政许可,合同可能会因此无效,消费者可据此主张退费。比如教培行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一部分法院认为开展教育培训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取得该许可,则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属无效,如(2019)粤0306民初23216号案、(2021)粤13民终8308号案。消费者可关注商家是否取得开展相关经营的行政许可,维护自身利益。
      2.商家违约要求退费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据此,对于商家擅自更变服务地点、服务主体、服务次数或存在其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的,属于商家违约,消费者可解除合同,主张退费。
      (三)消费者原因要求退费
      1.消费者的客观原因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消费者身体健康变化,不再适宜继续接受服务,这种情形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应给予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2.消费者的主观原因
      现实中也不乏消费者主观原因主张的退费,比如个人时间无法安排、对授课效果不满意等等,在该情形下,商家不存在违约,那么消费者是否无权主张退费?其实不然,审判实务中法院往往认为,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当消费者明确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时,即使商家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也会判决解除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无需承担责任,消费者因主观原因主张解除合同,消费者构成违约,需向商家赔偿一定的合理损失,法院一般认为消费者应承担的违约金通常在预付款的10%至30%,如在(2024)京0111民初13630号案、(2025)豫0104民初7296号案中可见相同观点。
      3.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果预付式消费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不定期合同,消费者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需提前通知商家。但需注意,该情形下即使消费者享有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费,消费者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商家能否以“收款不退”条款主张不予退费
      预付式消费合同可能会约定不论合同因何原因解除,商家都不退还费用的条款,当消费者主张退费时,商家往往引用这类条款作为不退费的理由。此类条款往往是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而且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商家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此类格式条款无效,对消费者无约束力,商家无权以此类条款拒绝退费。
      三、退回的费用如何计算利息
      对于计息标准,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据此,合同有约定则按约定,无约定则需要区分是商家还是消费者的原因退费,商家原因导致退费的,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消费者原因导致退费的,按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对于计息起始时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利息。”据此,退费利息起算时间是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
      四、律师建议
      消费者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后陷入被动局面,可以做好以下预防措施:
      1.优先选择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的商家,可通过市场监督部门平台了解商家情况。并根据自身消费需求小额预付,避免一次性大额充值。
      2.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条件等核心内容,避免仅依赖口头约定或电子卡券。
      3.如果发生纠纷协商无果,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起诉维权,律师可协助审查合同效力、梳理证据链,并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主张退还预付款、赔偿损失。
      (作者交流电话:1353972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