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出借人为保障债权安全,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其中,一种较为特殊的担保方式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若借款到期未还,则买卖合同标的物归出借人所有。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文将通过案例,结合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典型案例
张三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2%。为保障借款安全,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价值约150万元的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四,但实际并不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张三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则该房屋直接归李四所有,张三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张三按时还款,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失效。
借款到期后,张三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2万元。李四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三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三拒绝。李四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三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那么,李四的上述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争议焦点
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李四是否有权要求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
3、如果不能直接履行买卖合同,李四的债权应如何实现?
三、律师分析
1、法律关系性质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为借贷关系提供担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贷而非房屋买卖。这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被称为“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方式。虽然《民法典》对让与担保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普遍认可其担保效力,但同时对其实现方式进行了限制。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当李四起诉要求履行买卖合同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李四坚持原诉讼请求,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起诉;如果李四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张三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则会继续审理。
在本案中,法院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李四不能直接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就张三的借款本息主张权利。
2、债权实现方式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如果张三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李四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即涉案房屋),以偿还债务。
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如果拍卖价款高于借款本息,超出部分应当返还给张三;
如果拍卖价款低于借款本息,不足部分李四仍可向张三主张。
3、合同效力分析
虽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方式被认可,但其中关于“若借款到期未还,房屋直接归李四所有”的条款属于“流质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四、律师建议
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其法律性质和效力认定存在特殊性。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法院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此类纠纷,出借人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而需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债权。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类似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叶伟英:南天明律师所律师、高级合伙人。自2010年加入“南天明”以来,先后承办过数百件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普通货物买卖纠纷、租赁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等各类型民商事诉讼案件及BT项目法律筹划、政府政策性文件审查等非诉法律服务;长期担任政府机关、上市公司、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多类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590555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