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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提前分遗产”的协议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李松花律师 | 2026-01-14

       “提前分遗产”的协议,在实务中通常出现在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多子女家庭或再婚家庭中,有的是各子女用“放弃继承权”换取父母生前提供的经济支持,而有的则是通过将“提前分财产协议”和赡养义务绑定,也有的纯粹是为了防止老人去世后各继承人争夺遗产所作出的提前安排。无论什么原因,都要考虑这种“提前分遗产”协议能否得到我国现行法律保护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关于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提前处分预期遗产利益,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那么这种法定继承人对预期遗产利益如何分配的约定效力如何?司法实务中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放弃继承无效说
      1、该类型协议内容实质上涉及处分他人财产,可能被认定为无权处分父母健在时的财产。类似协议约定处分的财产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子女无权提前处分。
      2、违反法定继承规则而导致无效。如果协议完全排除某些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如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等),可能被认定无效。
      3、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子女在被继承人生前协商处分其财产,约定部分继承人获取财产权利而其他签约方放弃继承,通常以特定继承人承担赡养义务为前提。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放弃、规避或减轻该义务,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应属无效。
      4、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需在继承开始后做出,继承开始前,各继承人不能放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作出。继承开始前,继承的财产范围及继承人都存在不确定性,此时,继承人处分的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是一种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一:姜某1与姜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号:(2022)沪0115民初87666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姜某2虽与原告姜某1写了一份房屋继承权协议书,明确被告姜某2自愿放弃对系争房屋的继承权利,但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即继承开始前所作出,继承开始后被告姜某2已明确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姜某3的遗产,故被告姜某2在该协议书中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其对被继承人姜某3的遗产仍享有法定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姜某3对系争房屋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应由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
      典型案例二:李某1、李某2等继承纠纷【案号:(2021)津01民终3716号】
      法院审理认为:《放弃产权协议书》系各方签字,予以采信真实性。放弃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如接受继承一样,放弃继承也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享有其放弃的遗产继承权。放弃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放弃继承的时间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这一期间作出。因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尚无继承权或处于权利不确定状态,不存在权利的放弃问题;遗产分割后,遗产权属已经明确,再行放弃,属于自己财产之处分,已非民法上所谓继承放弃,而属于民法上财产之抛弃。对于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签订的《放弃产权协议书》,因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上述协议签订时,被继承人仍旧在世,故《放弃产权协议书》并不发生放弃遗产的效力。
      二、放弃继承有效说
      1、“提前分遗产”协议内容符合公序良俗。很多关系比较复杂的家庭,多名法定继承人由于家庭、工作、居住地等客观情况差异,大家所尽赡养义务程度不同。基于公平原则,尽赡养义务较少者,自愿放弃或部分放弃继承,使得多尽赡养义务者获得相应遗产,符合公平理念与公序良俗。类似赡养协议及分家析产协议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尤其是传统习惯沿袭较好地区,法律不宜强制否定其效力,而应以肯定效力为优先原则,才会更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2、“提前分遗产”协议为各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该类协议为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内容通常体现其他继承人处分其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在对遗产进行分配及被继承人赡养问题进行协商的合意中作出,包含了遗产分割和老人赡养等家庭生活综合安排。该类协议系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有效。
      3、“提前分遗产”为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如约定“谁赡养父母,谁多分财产”,且该内容被继承人知情且同意,那么继承开始后,在没有其他有效遗嘱、预期遗产范围未发生变化且前述协议约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关于该协议所做的提前安排应被认定有效。
      4、“提前分遗产”协议是对于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该类协议时继承尚未开始,被继承人财产并非遗产,法定继承人不拥有处分权,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自主处分。被继承人死亡后,期待利益转化为现实的继承权。此类协议系对预期可获得的遗产份额进行分配的约定,属于对财产性期待利益的处分,应属有效。
      典型案例一:陆某1、唐某与陆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号:(2019)苏02民终2265号】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继承协议》是否有效问题。首先,需要确定《继承协议》是遗嘱还是遗产分割协议。遗嘱是一种典型的单方、要式、死因行为,与合同一般属于双方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本案的《继承协议》虽有处分遗产的内容,但该协议并不是陆星如、朱寇华单方行为,更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该协议不能认定为遗嘱而应认定为陆某1、陆某2、唐某三人对于遗产的继承进行协商处理的协议。其次,本案的《继承协议》系陆某1、陆某2、唐某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此外,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协议方式处分、分割被继承人财产的协议无效。因此,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典型案例二:艾某等继承纠纷【案号:(2024)青01民终276号】
      法院审理认为:2019年6月6日,艾某3、艾某1、艾某2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系三方当事人就被继承人艾福生的赡养问题及遗产问题达成的家庭协议,具有赡养协议和遗产分割协议的双重属性。各方在协议中约定“……艾福生的日常生活起居均由女儿艾某1负责照顾,……基于上述第一条规定在继承人艾福生死亡后,其所有的房屋由艾某1一人继承。现艾某3、艾军的代位继承人艾某2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再继承本人应继承的份额……”,该条款实际上属于附条件的协议,所附条件为由艾某1负责照顾被继承人艾福生的老年生活,若条件未成就则合同不会生效。故虽艾某3、艾某2、艾某1三人订立协议时被继承人艾福生尚未去世,但艾某3、艾某2所处分的是自己因继承而享有的期待权益,而非径行处理被继承人的房产,鉴于法律并未规定禁止当事人处分其期待性利益,故三人签订的协议书应属合法有效。
      三、笔者更加倾向于此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面,该类协议属于继承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认定协议有效也有利于老人的赡养及遗产的处理,能为处理家庭事务提供依据,也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对此,实践中部分法院也认为,此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协议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种期待利益也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且上述协议约定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另一方面,如果认为子女无权处分父母财产,以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为理由,主张协议无效,是基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机械地适用法律。同时,也给了不诚信继承人在反悔的机会,支持了违约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四、此类协议怎么签才能降低法律风险
      实务中,如果确实遇到需要签“提前分遗产协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因为该类协议存在诸多注意事项,比如部分继承人可能在签订协议时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是受到其他继承人的胁迫或误导;协议内容可能存在对遗产范围界定不清的情况,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纳入了分配范围。为了使这类提前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能更好地得到司法保护,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法律层面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1、注重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签署的协议只对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进行分配,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在签订协议前,明确遗产的范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等需要先进行析产,确定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能纳入分配范围。
      2、确保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协议时,所有继承人均作为签署主体,并属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通过见证、录像等方式留存签订过程的证据,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
      3、明确遗产范围和分配方式:在协议中要详细列举遗产的具体项目、数量、位置等信息,对于房产要明确坐落地址、面积、产权状况等;对于存款要明确银行、账号、金额等。同时,清晰约定各继承人的分配份额、分配方式,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4、增强证明力:有中立方见证或公证的协议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在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书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5、另外,为了避免此类协议的法律瑕疵,老人在意识清醒且身体健康的时候及时安排遗嘱事项,如老人担心赡养问题,可签订附赡养义务的赠予合同或者遗赠抚养协议。
      总体而言,“遗产还没到,协议先签好”这种提前安排遗产分配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存在争议,继承人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务必谨慎对待。一句话建议:若想“提前分家”?不如让父母早立遗嘱,避免日后“协议变废纸”!
                    (作者交流电话:1359057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