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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款打欠条应注意哪些法务问题?

黄映彤律师 | 2026-01-1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资金往来频繁且复杂,其中婚内借款并出具欠条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类特殊的借贷关系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离婚后出借方能否依法要求返还?本文将以案例形式进行解析。
      典型案例:李某与邹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登记结婚,于202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男方李某将12万元现金交给女方邹某,后邹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12万元整”。现李某将邹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邹某偿还借款12万元。邹某辩称,李某在2023年以现金方式给其12万元属实,但这不是借贷,当时二人是夫妻关系,这1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有权利支配,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李某与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出借给邹某。同时,根据邹某对借款用途的陈述,并结合邹某和李某的婚姻状况,可以认定涉案款项被用于邹某的个人事务。现李某与邹某已经离婚,邹某应当向李某返还借款,但考虑到李某交付的借款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邹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部分,故法院判令邹某向李某返还借款6万元。
      律师分析与建议:
      一、夫妻间可成立借款关系
      有人认为夫妻婚后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间不存在借款问题,夫妻间的借款即使还款,也是左口袋进右口袋,不具有实质意义。此种观点有失片面,该观点并未考虑到夫妻可能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也未考虑夫妻可能借用的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更没有考虑到婚姻关系可能变动,夫妻可能离婚的问题。
      那么法律究竟是否认可夫妻间的借款关系呢?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角度看,夫妻间的借贷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并未对夫妻间借款进行主体限制,因此夫妻间的借贷受一般的借贷合同法律保护。另外,从婚姻法律的角度看,夫妻间的借款也受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依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即使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出借,也可以认定为借款关系并获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推断出,夫妻间以个人财产进行的借款,更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因此,我国法律是承认夫妻间可以成立借贷关系的,夫妻间的借款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进行借款,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借款均可获得法律的保护。
      二、妻间借款成立的构成要件
      目前,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认为,夫妻间借款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夫妻形成借款合意;
    (二)借款实际交付;
    (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条件主要是在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借款资金时考虑)。
      三、夫妻间借款关系的认定和处理难点
      夫妻因为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并且夫妻长时间生活在一起,容易造成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另外生活中有大量开支实际是共用的。因此,夫妻间借款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主要存在着以下的难点:
    (一)借款合意举证难。夫妻间因为存在密切的亲属关系,因此即使存在借款,一般也不会签订借款合同,若将来发生纠纷,出借方要举证存在借款的合意有难度。
    (二)借款来源难认定。夫妻结婚后,任何一方都可能存在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并存的情况。出借款项时,借款使用的是出借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亦或是既有共同财产又有个人财产。如果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来源,很可能会发生争议。如果出借使用的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则还款时必然需要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如果出借时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借款方只需向另一方返还总借款金额的一半。
    (三)借款交付认定难。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借款项,并且该夫妻共同财产正好就存于借款一方的银行卡中,此时该如何认定款项的交付时间?是直接认定借款合同成立时就产生了物权上的简易交付效果?还是需要借款人实际使用了该借款,才算完成交付?这也是款项交付时易产生争议的难点。
    (四)款项用途易发生争议。由于夫妻长期生活在一起,借款方经常以借款实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作为其不偿还借款或者借款关系不成立的理由。此时,借款究竟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是比较难判断的。
    (五)还款方式易产生争议。以一方个人财产出借的,另一方应该把还款支付给出借方,这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的,还款方式则有可能会产生争议,如借款方把还款支付到自己账户,能否视为已经偿还借款?这就容易产生争议。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虽然夫妻间借款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上述三点,但在认定夫妻间借款关系成立时,原告仅需证明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即可。原告不需证明借款是归被告个人使用,如果被告认为借款没有用于其个人,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由被告进行举证。
      另外,根据借款资金来源不同,即使被告举证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会有不同的法律结果。如果是以一方的个人财产作为借款资金,即使款项最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直接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否则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将不能得到保障。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借款资金,如借款资金最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以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
      五、律师建议
      因为夫妻间借款存在诸多易产生争议的难点,因此律师有以下建议:
    (一)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如果产生夫妻间借款,双方一定要形成书面的借款协议,并约定清楚借款金额、借款来源、借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借款期限,以防因为约定不明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二)保存好与借款相关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如果双方的确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则一定要想办法保存好双方的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并保存好借款支付的相关凭证。
    (三)不要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贷关系产生后,借款已经变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借款方应该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要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将使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一旦自己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借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则可能对借款方不利。
    (四)还款前要通知对方,以明确还款方式。在还款时,除直接向对方转账还款外,借款方一定要提前和对方说清还款的方式,取得对方的认可,以免双方对是否已经有效还款产生争议。
      综上,夫妻间借款的认定和处理存在着诸多难点,因此在发生大金额借款时,双方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做足相关风险防范,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作者交流电话:13727326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