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

首页  > 律师分享 > 专业分享

通过传签方式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徐小晴律师 | 2026-01-12

      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及形成决议,传统上一般会采用现场会议、现场签署的方式,但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出于简化会议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的考虑,许多公司往往会选择以“书面传签”方式作出股东会决议。然而,这种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决议效力如何认定,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案例,对传签方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一、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方式及决议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方式及决议效力,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具体如下:
表1.png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看,股东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召开、现场表决的方式,亦可采用电子通讯的方式(如语音电话、网络视频等)召开及表决。且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进行特定约定。说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以传签方式作出股东会决议。
      基于此,若通过传签方式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属于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且公司章程不存在相反约定(即明确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不得以传签方式进行)的,则公司采用传签方式作出股东会决议应属合法有效。
      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裁判案例
      探讨以传签方式作出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需以该决议已依法成立为前提,如决议缺乏基本的成立要件,则不涉及效力评价的问题。据此,笔者经检索近五年的案例,实务中对于认定公司采用传签方式作出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主要有以下三个观点:
表2.png
     需特别强调的是,以传签方式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即便满足成立要件,其最终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仍需符合程序正当(如股东会会议召集与表决程序、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等)、实体公正(如各股东的意思表示真实、决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瑕疵,该瑕疵不会导致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无法正常行使等)的要求。
      三、新公司法下股东会采用书面传签方式作出决议的建议
      基于前文分析,传签方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和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实践中,若公司希望通过书面传签形成股东会书面决议,笔者建议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召开会议和书面传签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决议。
      具体操作流程上,公司可先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意见后,再由各股东通过书面传签方式对会议记录和表决事项进行书面确认,形成决议,以规避该类决议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作者交流电话:1669852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