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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说】第18期 售楼部设置人脸识别系统的法律问题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4-14

 今年3.15晚会曝光科勒卫浴、宝马、Max Mara等多个商家未经客户授权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收集、处理海量人脸信息,作企业营销依据,引发大众讨论。而早前就有新闻报道有人戴着头盔去看房,因为一旦被拍到脸就有可能多花几十万。企业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销售显然并非个例,本文将就售楼部设置人脸识别系统一事存在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售楼部设置人脸识别系统的作用

售楼部设置人脸识别系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客户,然后结合现场采集到的手机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确定客户身份,统计到访次数等;更重要的是区分渠道客户和自访客户,防飞单、防截客。自访客户即通过零售方式成交的客户;渠道客户即中介居间介绍、成交的客户,他们可以享受开发商的团购优惠。精准区分渠道客户和自访客户,可以使开发商给出更少的优惠。该技术实质上为开发商营销提供了便利、提高了效率。

 

未经同意采集人脸信息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人脸信息属于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除非是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或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该自然人合法权益需要,应先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这些都是在技术被应用之前需要明确公示的事项。

企业未经自然人同意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显然已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公民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侵犯了消费者的平等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售楼部未经客户同意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收集、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企业因此提供不同的价格、服务存在“价格和服务歧视”的嫌疑,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其实质是利用技术手段使经营者的运营占据交易的优势地位,侵犯了消费者作为交易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窃取或以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可入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就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售楼部未经客户同意收集人脸信息一定程度上已经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如后续还涉及出售、与其他合作企业共享这些信息等行为的,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语

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为公共利益应用于公共场所,快速确认公民身份、精准识别在逃人员等等;也可以被任何人无下限地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紧锣密鼓地准备出台,草案中对收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人脸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规定很严格,需要单独同意且进行事前评估,相信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会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企业亦应看清应用技术的边界及规则,不以牺牲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守住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