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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第9期 犯错的男人,是时候付出代价了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4-17

 案例

杰哥和小雅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的日子里,杰哥一直以“只想过二人世界”为借口婉拒小雅的生育要求,因此二人并无生育子女。由于工作原因,杰哥与小雅分居两地,只有节日假期二人才能团聚。2015年杰哥开始出现酒后对小雅大打出手的家暴行为,两人的争吵不断升级。2018年小雅意外发现在外地工作的杰哥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心灰意冷的小雅认为二人的感情已被消磨殆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杰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杰哥承认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称不存在酒后殴打,且小雅主张的10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雅向法庭提交了报警回执、照片、录音、刑事判决书。庭审中,杰哥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表示认可。

「家事法律」第11期 犯错的男人,是时候付出代价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雅诉请离婚,杰哥同意离婚,且杰哥因犯重婚罪已受到刑事处罚,应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小雅的离婚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小雅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杰哥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对婚姻具有重大过错,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小雅的人格尊严,给小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赔偿小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无过错方,小雅的该项诉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家事法律」第11期 犯错的男人,是时候付出代价了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过错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过去,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仅有四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没有任何兜底条款,以至于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一方实施了这四种情形以外的更恶劣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的行为时,无过错方也难以向法院成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样狭隘的约束范围注定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大家所广泛适用。但是,时代在不断发展变化,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当越来越多除上述四种情形外的“重大过错”出现在人们生活中时,国家法律法规便需要随之作出改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保留原有的四种具体情形上加多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的条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并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该条款的诞生是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作充分的保障。

「家事法律」第11期 犯错的男人,是时候付出代价了

 

回顾到最初的案例,杰哥与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女儿且屡次实行家暴这两项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相悖。这样的行为给无过错方小雅的身、心都造成严重的伤害,若此时小雅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因此,法院最后认定杰哥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其依法应向小雅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判决,是得民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