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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第7期 “夫”债就一定“妻”还吗?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4-07

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张某系多年朋友关系。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协议离婚。2017年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李某出具了借据。而后,王某借款逾期多年未予还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王某无法清楚陈述该笔借款的用途。张某也表示,其与王某于2016年开始分居并于2021年协议离婚,对王某所借款项毫不知情,且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最后,李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所借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系基于王某与张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依法认定争议借款不属于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不是每一笔都能主张“夫”债“妻”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换而言之,只有当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或者一方事后确认,再或者是因家庭支出所负担的债务,这些才算夫妻共同债务。若是一方借的钱没有用在家庭生活、经营上,而是用于个人消费,这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谁借的钱就由谁来还!

 

除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7、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由此可得,不是所有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不是每一笔“夫债”应当由“妻”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