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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EMC)实务中 四种不同的法律性质认定及相应后果梳理

(佛山)杨健豪律师 | 2026-05-06

       一、 合同能源管理(EMC)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EMC),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机制。其运作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节能服务,并从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常见的模式为:由用能单位出租屋顶给节能服务公司建造光伏电站,电站所发电量主要提供给用能单位使用,用能单位不直接收取出租屋顶的租金,但可享受电价优惠,仅需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优惠后的电费。

       二、 EMC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合同标的具有综合性。EMC合同的核心标的是以实现特定节能效果为目的的综合性服务。这使得EMC合同兼具了技术服务、工程建造、设备提供及管理运营等多重属性。
       (二)合同履行具有长期性。因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回收期长,实践中绝大部分的EMC合同期限长达25年。
       (三)合同内容具有混合性。EMC合同往往同时包含了建设工程(如电站设计与施工)、租赁(如承租用户屋顶)及供用电(如电力供应与结算)等多种关系。
正是由于EMC合同的内容呈现出多种法律关系,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EMC合同的法律性质持有争议。

       三、 司法实践中对EMC合同性质的主要裁判观点
       (一)认为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在分布式光伏项目中,光伏电站通常安装在用户所有的建筑物屋顶上,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节能服务公司承租屋顶用于建设光伏电站、并约定租赁期限,具有明显的租赁合同特征。如在(2021)粤01民终17360号案中,法院认为此类EMC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租赁合同纠纷。
       (二)认为构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该观点认为合同内容包含光伏电站的设计、施工及安装,体现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如在(2020)浙0381民初2763号案中,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系光伏发电项目,涉及光伏电站的设计、安装、调试和并网发电,属于太阳能发电工程,故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
       (三)认为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如(2019)粤01民终8290号案,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案乾德健公司向五谷公司发包承揽的大楼“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是在原已建好并通水通电的大楼顶上布设光伏发电设备设施,故并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属于承揽合同。
       (四)认为构成供用电合同关系。该观点认为,EMC合同的核心内容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光伏电站,电站所发电能优先供给用能单位使用,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优惠电费,因此属于供用电合同关系。如(2017)鲁1525民初4297号案,法院认为原告建设发电站所发电能由被告使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

       四、 不同合同性质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EMC合同性质的不同判断,往往会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案件管辖法院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
       (一)若被认定为租赁合同,首要的后果是合同期限将不得超过20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如上述,实践中EMC合同期限往往长达25年,因此合同期限是当事人不能忽视的重大风险。其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排除合同当事人约定管辖的自由意志。再次,租赁合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等租赁保护规则,作为屋顶承租方的节能服务公司将受到该等规则的保护。
       (二)若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将对合同效力产生重大影响,若节能服务公司不具备从事相应建筑活动的资质,EMC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同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另外,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若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定作人(用能单位)可在承揽人(节能服务公司)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赔偿损失。且与建设工程合同不同的是,法律并不要求承揽人须具备建筑活动资质。
       (四)若被认定为供用电合同,因EMC合同中往往约定节能服务公司需完成电站建设并供电的限期,以及需保证每年发电量,因此节能服务公司负有按时按量向用能单位供电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用能单位负有按时足额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电费的义务。

       五、 总结
       综上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EMC合同的法律性质未有统一定论,为了减少对合同性质的争议,建议合同当事人在起草合同时尽可能详细、明确地约定双方在设计、施工、租赁、运营、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整个过程的权利义务安排,并充分考虑法律对于主体资质、合同期限等强制性要求,避免合同效力被否定。
       【作者简介】杨健豪: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律师,自2014年从业以来,专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办理过大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类民事案件及撤销工商处罚决定、政府不作为等行政案件,服务顾问单位的经验丰富。联系电话1353972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