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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内老人因噎致死,该如何划分法律责任?

(佛山)麦超莹律师 | 2026-05-06

       近年来,老年人在养老院内因进食发生噎食并导致死亡的悲剧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聚焦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应如何划分。
       一、过错认定的核心:合理注意义务的具体化与情境化
       判断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履行了与老人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综合相关案例,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考量:
       第一,护理级别与自理能力是界定义务的基础。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强度与老人的自理能力成反比。对于被评定为“生活自理”级别的老人,如沈阳葛凤成案中的情形,机构虽不对其进食进行全程喂食或贴身看护,但仍负有基本的环境安全保障和风险提醒义务。而对于“重度失能”或“全失能”老人,其“进食”评估分值低,明确需要大量帮助,则机构的义务标准显著提高。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及行业实践,对此类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工作人员应在其进食时保持在视线范围内,或直接帮助其进食。护工在分发食物后即离场,显然未能达到该标准,构成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的过错。
       第二,对已知风险的预见与防范是义务的关键。养老机构是否对特定风险具有预见可能性,是判断其是否存在疏忽大意过错的重要依据。在沈阳市的葛凤成案中,老人在入住后不久曾发生过一次馒头噎食,养老院对此风险是明确知晓的。此种情况下,机构即负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如调整饮食结构、避免提供易噎食的馒头、加强该老人用餐时的观察等)以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特殊注意义务。法院认为,无论护理级别如何约定,养老院在已知风险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有效防范措施,继续提供馒头,存在明显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三,事发现场的看护与及时的应急救治是义务的体现。合理的注意义务贯穿于风险预防、事中处置与事后救治全过程。在陈某森案中,护工离场导致老人噎食初期无人发现、无人协助,错过了最佳干预时机;发现后实施的急救措施(海姆立克法仅持续十余秒)是否充分、有效,也成为法院评判其是否尽到及时救治义务的考量因素。反之,在南通王某案中,法院认为护理人员在老人自行进食期间已尽到合理看护,事发后具备资质的医护人员第一时间采取了抢救措施,机构内设医院具备相应抢救条件,因此认定机构已履行了救治义务。
       二、责任划分的考量:过错程度、原因力与举证责任
       在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法院会进一步确定责任比例。这通常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1.养老机构过错的严重性:是根本性、制度性的失职(如对重度失能老人无人看护进食),还是针对已知风险未采取针对性措施的疏忽,抑或是应急处置中的轻微瑕疵。
       2.老人自身因素的原因力:包括其年龄、自身疾病(如脑梗后吞咽功能下降)、护理级别所对应的自理能力,以及在“生活自理”级别下其自身的进食习惯等。自身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原因力,可相应减轻机构的责任。例如,葛凤成案中法院认定其自身因素占30%责任;陈某森案中,法院考虑到其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判定机构承担60%责任。
       3.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在侵权诉讼中,家属需对养老机构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王某案中,因未进行尸检,死亡直接原因是噎食窒息还是突发疾病引发噎食无法查明,导致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家属承担,故其诉求被驳回。这凸显了在类似纠纷中,及时固定证据(如申请尸检)的重要性。
       三、结论与启示
       对于养老机构而言,为防范法律风险,应着力于:第一,强化评估与合同管理。入住时进行严谨的能力评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与评估结果相匹配的、具体化的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并对特殊风险进行书面提示。第二,严格落实标准与分级护理。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确保服务内容、人员配置与护理级别相符,特别是对失能老人的进食、活动等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看护。第三,完善应急预案与培训。建立并演练针对噎食等常见急症的应急预案,确保工作人员掌握正确的急救技能,并能及时、规范地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第四,规范日常管理与证据留存。通过值班记录、监控视频、护理日志等方式,完整记录服务过程,以备在发生纠纷时证明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对于老年人及其家属,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充分关注其资质、管理制度和应急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阅护理等级与服务内容的约定;在发生意外时,注意通过合法途径保全相关证据。

       【作者简介】麦超莹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14年加入南天明律师所以来,办理过数百件民商事、行政法诉讼案件及非诉专项,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机关专项服务、应收账款追收、劳动争议解决、民间借贷、侵权赔偿、婚姻家庭等类法律事务。现担任二十多个机关、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92857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