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参与“支援西部”在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工作期间,遇到一桩广受当地社会关注和热议的新闻事件。
10岁男孩肖某某与同伴抓龙虾时,意外触电滚入河中,瞬间溺水昏迷。肖某某的妹妹吓得大声呼救,河边围观群众因担心水中仍有电流危及自身安全,均不敢贸然下河,孩子的生命悬于一线。此时,正在附近不远处的王某听到呼救声,立即飞奔至现场。面对危急情况,王某先以单脚探试河水确认无电流后,跳入河中奋力将已失去意识的肖某某救上岸。上岸后,王某又与周边群众协作,对孩子采取胸部按压、倒提控水、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让原本窒息的孩子逐渐恢复微弱意识,赢得救援“黄金时间”。孩子父母赶来后紧急送孩子去医院,孩子最终转危为安。事后,肖某某家人发感恩视频,引发朋友圈寻找“勇救落水儿童无名英雄”,而王某也没有主动向司法所报告相关情况。后来,经辨认现场路人拍摄的视频及医院监控才确定“无名英雄”是王某,他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正在社区矫正。
事件传出后,当地政府决定授予王某见义勇为奖励,随之又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群众认为,王某虽然是办好事、见义勇为了,但是他是服刑人员,没有资格享受见义勇为的奖励,声音传到县政府领导中,领导也犯难,要求相关部门必须拿出法律依据,嘉奖要有充足理由。另外,在嘉奖见义勇为行为后,能否依照法律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减刑建议、申请减刑,也是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并因此邀请本律师参与探讨、分析。
《社区矫正法》中并没有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的明确规定,只是对减刑程序有明确规定。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此处依据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是什么呢?见义勇为行为又是否包含其中呢?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上其实已经明确,本案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的行为,理应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是应当减刑的。换言之,依照法律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减刑建议、申请减刑是有充足法律依据的,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即可。
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身份,能否获得见义勇为的认定和申请呢?虽然《刑法》《社区矫正法》都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属于应当可以减刑的行为,但是似乎还没有正面回答上述问题。为此,本律师沿着《社区矫正法》的下游查询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减刑建议。
也就是说,从《刑法》到《社区矫正法》再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已有足够法律依据对该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见义勇为嘉奖,并以重大立功表现为由为其申请减刑。但更引人思考的是,我们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以及安置帮教对象的目光,是否应该宽容一些?虽然他们在过去确确实实因为触犯刑法应该打上罪犯的标签,但其在承担刑法规定的相适应的罪责之后,其回归社会的路上是否仍该处处受制,被另眼相看、区别对待呢?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去思考。
【补充说明】后来,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王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遵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审核,确认王某的见义勇为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向遵义市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遵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减去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八个月,该案成为遵义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获减刑的案件。前不久,司法部公众号及法治网报道了这个案例,并评论“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减刑,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
【作者简介】何嘉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5年8月获司法部“优秀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选派,前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司法所锻炼一年。联系电话188139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