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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修改他人照片的著作权问题分析

梁晓君律师 | 2026-01-15

      在人工智能(AI)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只需要给人工智能软件输入指示口令,又或者是一个提示词,短短几秒钟,软件就能将一张普通照片转化为艺术画作、动漫风格或完全不同的场景。然而,这种看似便捷的创作方式,正悄然将无数未经授权的他人摄影作品卷入著作权侵权的漩涡之中。当人工智能工具对他人照片进行修改时,其法律边界究竟何在?
      一、 照片的著作权保护范围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摄影作品明确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一张具有独创性的照片,其作者在将作品创作出来后,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多项专有权利,其中与照片修改行为尤为相关的包括:
      1、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数字存储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AI处理通常需先将原始照片数字化复制到其系统。
      2、改编权:通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对照片进行实质性的风格转换、元素添加/删除等,可能涉及改编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重要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旨在维护作者声誉和作品原意。
      5、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将AI修改后的照片公之于众(如发布在社交媒体、平台展示),即可能触犯此项权利。
      二、 AI修改照片的侵权风险剖析
      一般来讲,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人工智能修改照片是否构成侵权会从以下的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从复制行为的必然性进行考虑。绝大多数AI图片生成又或者是修改工具的工作原理,都要求用户上传原始照片或提供其网络链接地址。这一上传过程本身,就构成对原始照片的数字化复制。若用户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此复制行为即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其次,生成结果的改编权问题。人工智能对照片的处理结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作品”?关键在于新图像是否保留了原照片的实质性独创性表达,同时自身也具有足够的独创性。而这种修改我们一般可以分成三个层面进行考量。第一,低度修改,也就是只是对照片进行简单的色彩滤镜调整、亮度对比度修正。此时新图像高度依赖原图,通常认为构成复制或轻微的、可能不具独创性的改编,仍属侵权。第二,中度修改,使用人工智能软件改变照片风格(如“梵高风格化”)、模糊背景(模拟大光圈)、智能修复划痕等。若新图像仍清晰可辨原照片的主要构图、主体和独创性表达,则极可能被认定为演绎作品(改编作品)。创作和利用演绎作品,必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第三,高度修改或生成:以原照片为“垫图”,通过高强度AI重绘,生成一幅仅保留原图模糊概念或完全颠覆内容的新图像(如将人物照片变成一幅抽象画)。此时,新图像可能因独创性极高且与原图表达差异巨大而被视为独立的新作品。然而,初始的复制垫图行为本身(未经许可)仍是侵权源头。若新作品仍包含原作品可识别的核心独创性元素,侵权风险依然存在。
      再次,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使AI修改后生成的是全新的独立作品(不构成改编作品),修改行为本身(利用AI工具对原照片进行改动)若未经原摄影作者许可,即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如果AI的修改导致照片被歪曲、篡改,进而可能对摄影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例如,将严肃的新闻照片修改成搞怪形象,或将他人肖像修改成不雅内容),则同时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该权力属于人身权,独立于财产权,且保护期不受限制。
      最后,还有一种侵权风险是,后续利用行为的侵权。用户将AI修改生成的照片(无论是演绎作品还是新作品)公开发布、传播、用于商业用途(如广告、商品包装),若该利用行为未经必要的许可(可能需要原作者和AI结果作者的许可),则可能侵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若涉及肖像(如人像照片),还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三、 迷思与挑战
      AI修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者具有“创作”属性?
      1、合理使用抗辩的狭窄空间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如个人学习、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科研等),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不经许可、不付报酬使用作品。用户常试图以“个人学习研究”或“为介绍、评论适当引用”为由辩解。这其中的关键考量因素有三点:一是使用目的和性质是否为商业性?是否具有转换性(赋予新价值、新视角)?个人娱乐性使用通常不符合。二是被使用原始照片的性质。三是使用部分是否原照片的核心、实质性部分?综合前述绝大多数用户出于兴趣分享、社交媒体展示、甚至商业意图的AI修图行为,很难落入“合理使用”的安全港。特别是商业性使用,基本排除合理使用可能。
      2、AI是“工具”还是“作者”?责任谁担?
      目前全球主流观点(包括我国司法实践倾向)认为,AI本身不是法律主体,不能享有著作权。AI是人类用户使用的工具。利用AI生成或修改内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侵权),责任主体是使用AI工具的人。用户有义务确保其输入AI的内容(原始照片)拥有合法来源和相应权利。不能以“AI自动完成的”为由推卸侵权责任。
      关于AI工具提供者(平台)的责任需具体分析。若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大规模利用其工具实施侵权(如专门提供“修改他人版权图片”功能),却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民法典》第1197条)。平台通常通过用户协议规避责任,但该免责条款的效力在特定侵权情形下可能受到司法挑战。
      四、现实困境与解决路径展望
      目前,AI修图侵权存在着维权困境,主要原因有四个:
      第一,发现难。海量AI修改图片散布网络,实施者难以监控。
      第二,溯源难。修改后的图片可能面目全非,难以追溯到原图及侵权人。
      第三,成本高。诉讼或维权程序耗时费力,成本与单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不成比例。
      为此,笔者认为可能的解决方向有:
      第一,技术手段。使用版权图片的数字水印(包括隐形水印)和版权信息嵌入技术,提升AI识别和处理版权信息的可能性。开发能识别侵权修改内容的AI检测工具。
      第二,强化平台责任。推动平台建立更主动的版权过滤机制,要求用户上传图片时进行“版权声明”,并对利用知名版权图片进行AI修改的行为设置更严格的审查或限制。明确平台在接到合格通知后,不仅需删除,还应提供侵权用户信息的义务(在合法范围内)。
      第三,细化法律规则。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AI生成或者修改内容涉及演绎作品认定的标准。探索在特定、有限场景下(如非商业性、高度转换性创作)对“合理使用”适用条件的适度调整。
      第四,增强版权意识,创新授权模式。摄影师应增强版权意识,在分享图片时考虑采用清晰的“许可协议”,明确是否允许他人进行AI修改及条件。探索更便捷的小额版权授权平台,适应AI时代海量、快速的使用需求。
      人工智能为图像创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与想象力,却也如同一把双刃剑,悬于著作权保护的根基之上。在“人人可创作”的表象下,对他人摄影作品的随意AI修改,正悄然侵蚀着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每一次未经许可的上传、每一次风格转换的点击,都可能在不经意间踏入法律的雷区。解决之道,在于技术屏障的建立、平台责任的强化、法律规则的明晰以及授权机制的革新。唯有在创新与保护之间寻得精妙的平衡,人工智能才能真正成为拓展艺术边界的工具,而非吞噬创作价值的黑洞。在算法驱动的世界里,人类对原创的尊重与保护,始终应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作者交流电话:13679896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