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模式凭借其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等优势,逐渐成为主流的项目实施方式。然而,EPC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象频繁发生,这不仅影响项目的进度、质量,更直接关系到变更费用的承担问题。
一、EPC模式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变更规则差异
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作为总承包人一般以“按图施工”作为主要义务,工程变更主要表现为设计变更和承包范围变更;变更的内容以施工图为基准。相较之下在EPC工程总承包的模式下,工程总承包方集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于一身,因此工程变更往往就容易变成发包人一项合同权利,实质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与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的合同版本针对变更的约定,可以清晰地发现两种模式在合同结构、责任划分等方面的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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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 |
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 |
核心差异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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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模式与适用范围 |
施工总承包 |
工程总承包(EPC) |
2020版适用于epc工程承包模式,其“变更”理念源于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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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定义与范围 |
10.1变更的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
第1.1.4.8条:变更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
从“具体列举”到“抽象概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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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提出与确认 |
第10章: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需通过监理人发出。 |
第13.1款: |
程序主体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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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估价原则 |
第10.4.1款: |
第13.3.3项 & 第14.1款: |
估价基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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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估价程序 |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
第13.3.3项: |
程序时效微调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与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相对,更加凸显了在EPC模式下,满足发包人最终功能需求是核心,强调提出变更权限的主体以及强调程序要件:是否构成变更,更看重实质要件(是否改变《发包人要求》或工程)和程序要件(是否经发包人批准并由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该差异也能有利于理解EPC项目变更及费用承担问题。
二、案例分析
A公司就某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范围包括工程设计、工程采购、工程施工等。后B公司与C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与A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本项目以合同价格作为结算价格的最高限价……施工期间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为可调风险范围,其余一切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合同签订后,B、C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按约定进行了设计工作,但是A公司多次召开会议,要求B、C公司就项目设计进行餐饮一体化设计,并下达了《建筑方案设计委托书》。2024年该项目正式开业运营、预验收。但就EPC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变更是否系发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是否需承担超出EPC合同总价的价款相应的工程款,各方发生争议。遂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解决争议的关键点在于“是谁提出变更、提出变更方是否履行了变更程序”。对于变更事项,《EPC总包合同》专用条款15.3.1约定:“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正变更,但以下两种情形允许出现正变更,一是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变更,二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技术原因、不可预见事项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且已按程序经发包人、监理人核查报批。”因此,多次会议变更设计系认定国发包人提出变更情形。根据合同15.3.3约定,发包人变更合同需通过发出《变更意向书》、收集反馈、协商一致等程序完成合同变更。根据上述事实可知A公司未进行变更程序,未就新增项目内容与承包人协商明确合同内容,应当归责于发包人。故变更产生的费用应按变更发生实际工程量按计价原则计价,由发包人承担,B公司的应收工程总价款可以突破《EPC总包合同》约定。
三、案例思考
EPC项目工程中,发生设计方案变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据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和工程实践的经验,变更费用的承担主要取决于变更的发起方、变更的性质、变更程序的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的具体约定等多个因素(参考表格列举因素)。
首先,变更发起方的认定是确定费用承担责任的首要因素:
(一)业主方提出的变更:如果设计变更由业主方提出,这类变更通常被称为实质性变更,因为它们改变了业主的需求或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变更费用通常由业主承担,因为这些变更是基于业主的新意愿或项目需求的变化。
(二)总承包方提出的变更:如果变更是由总承包方提出的,这类变更一般属于项目设计方案的完善性变更,或者是为了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变更费用通常由总承包方承担,但这类变更需要得到业主的批准和同意。
其次是针对变更性质的判断,在EPC模式下,变更的性质判断需要结合合同对《发包人要求》的定义和理解。如果变更涉及《发包人要求》的核心内容修改,如项目的基本功能、主要技术标准、关键性能指标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如果变更仅涉及实现《发包人要求》的具体方法或手段的调整,而不影响最终的功能效果,则可能被认定为完善性变更。
再者,变更程序的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包括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和估价等环节。如果变更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即使变更确实发生且带来了实际影响,也可能在费用承担问题上产生争议。
且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往往会在专用条款中对变更的范围、程序、估价原则等作出特别约定,甚至设定变更费用的总额限制或单项限制。这些特别约定构成了判断变更费用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因此,在判断变更费用承担责任时,需要结合多种因素分析变更内容,同时也需要考虑变更涉及的内容属于承包人应当预见到并在报价中考虑的风险因素,相关费用可能由承包人承担;
四、EPC项目变更管理的实践建议与风险防控措施
基于EPC项目模式的合同双方提出以下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建议和风险防控措施:
(1)对发包人(建设单位)的建议:
建议 在项目前期应尽可能明确《发包人要求》,减少后期变更。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变更,应严格遵守合同变更程序,发出书面指令,避免口头通知或模糊的会议纪要,以免在结算时陷入被动状态。
(2)对承包人(工程总承包单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收到发包人的变更意图或指令时,应及时书面确认,并明确是否构成合同意义上的变更。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规定时间内提交变更估价报告。完整保存履行变更工作的所有证据,包括图纸、施工记录、人材机投入等,为按实结算提供支撑。
综上所述,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应用广泛,但工程变更频繁,变更费用承担问题成为焦点,关乎项目各参与方的切身利益。EPC项目工程变更费用的承担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基于合同约定的风险分配问题,其核心在于对变更性质、程序、合同专用条款的特别约定、风险归属、证据保存的完整性等因素都会对费用承担产生直接影响的准确认定。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建立全过程的变更管理意识,在项目前期明确《发包人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循变更程序,完整保存变更证据,从而在充分发挥EPC模式整合优势的同时,规范变更流程,有效防范和化解变更费用承担争议,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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