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是我国执行救济制度史上最具系统性、实操性和突破性的一次立法级司法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它首次以“执行异议之诉”为独立案由,对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管理人、抵押权人、商品房消费者、承租人、建设工程承包人、被征收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冲突,给出了“起诉条件、审查标准、判决主文、执行衔接、责任制裁”的完整路线图。以下从十个方面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一、把“执行异议之诉”从“执行程序附属”升格为“实体确权中心”。
(一)案由地位方面:旧制度,依附于执行程序,先异议后诉讼,周期长 ;新解释,直接赋予独立案由,明确“执行法院”专属管辖,与确权、给付之诉可合并审理。
(二)权利竞合方面:旧制度,仅笼统规定“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新解释,对商品房消费者、一般买受人、以物抵债人、承租人、被征收人、预告登记人、工程款优先权人等分别列举审查要件,实现“要件化、场景化”。
(三)裁判主文方面:旧制度,仅判决“停止执行”或“驳回”;新解释,一并判决“解除措施+写明文号+返还价款/提存+撤销拍卖/抵债裁定”,可直接持判决办理解封,无需另行立案。
二、起诉与受理(第1条)
(一)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标的的法院专属管辖,防止执行法院与诉讼法院分离。
(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可中止、中断,但可扣除在途时间。
(三)逾期异议的救济:超期被裁定“不予受理”的,仍可另案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
三、当事人法律地位(第2条)
(一)当符合金钱债权+轮候查封时,以首封、有担保物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轮候查封者为第三人。
(二)目的:让“首封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轮候者“有独立请求权”但无被告地位,防止“拉全体上车”导致送达困难。
四、判决主文与执行衔接(第3、6、7、10条)
(一)案外人胜诉的,判决主文必须写明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执行法院收到生效判决后3日内必须解封,不再另行作出裁定。
(二)“继续执行+担保”机制: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审理法院可裁定继续执行;若案外人最终胜诉:
1.标的未处分:直接解封;
2.已拍卖/抵债:判决撤销拍卖/抵债裁定+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依判决强制执行;
3.已变价且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得追及物,判决把变价款发给案外人;已发给申请执行人的,判决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4.案外人拒绝领款:法院提存,5年内随时领取,逾期归国库。
(三)执行结案或破产对诉讼的影响。
1.执行结案+未处分+已解封:终结诉讼,异议裁定失效;
2.进入破产:中止审理,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可继续,确保“破产程序不吞噬实体确权”。
五、实体权利审查体系(第11~20条)
(一)商品房消费者的审查要件:1.查封前有效合同;2.已付全款或剩余款交执行;3.居住用途。
(二)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审查要件:1. 查封前有效合同;2.已付全款或剩余款交执行;3.查封前占有;4.非因自身原因未登记。
(三)以物抵债受让人的审查要件:1.真实债务+届满+查封前有效抵债协议;2.对价相当;3.查封前占有;4.非自身原因未登记。
(四)承租人的审查要件:1.查封前有效书面合同;2.查封前占有;3.租金已付;4.抵押在后或一般债权。
(五)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审查要件:1.查封前合同+付款+预告登记;2.符合物权登记条件。
(六)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审查要件:1.查封前征收补偿协议;2.位置特定。
六、“非因自身原因”认定(第16条)
该司法解释采取穷尽列举+兜底方式:(一)已共同提交转移登记申请;(二)已起诉/仲裁要求过户;(三)新建商品房未首次登记;(四)已网签备案;(五)被执行人拖延且案外人未怠于;(六)其他。
实务提醒:只要案外人能举证“已催告、已网签、已递交材料”,即推定“非自身原因”,倒置举证责任给申请执行人。
七、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第9条)
(一)裁定受理破产后中止审理,防止“个别清偿”;
(二)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可继续审理,确保确权判决确认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三)判决一旦确认案外人所有权,管理人不得再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直接解封返还。
八、再审与执行依据被再审(第8条)
(一)执行依据(原判决)被再审:1.如果执行标的非原判决争议标的,可继续审理;2.如果系原判决争议标的,且案外人可能享有优先权,继续审理;3.不足以排除优先权,则中止,等待再审结果。
(二)目的:防止“再审一揽子推翻案外人确权”。
九、制裁虚假诉讼(第21条)
(一)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判决驳回+罚款、拘留;
(二)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同责;
(三)造成无法执行或价值减损的,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
(四)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拒执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实务提醒:法院可主动启动鉴定、勘验、调查令,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套路案外人”高发现象(如房企与员工倒签买卖合同)重点打击。
十、溯及力与过渡(第23条)
(一)2025年7月24日起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二)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终审的,可以适用“判决主文解除措施、返还价款、提存”等新规则,避免另案再诉;
(三)已终审进入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规定,防止“翻案潮”。
(作者交流电话:13809228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