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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第25期 到底以哪份离婚协议为准呢?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10-18

案例一

2018年,梁某与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结为夫妻,双方婚后贷款购置了一处房产。2020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不断争吵,夫妻矛盾日益加剧。2021年1月11日,二人在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二人婚后购置的房产,约定如下:“位于××小区××号房产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并由女方承担该房贷款偿还责任。”

 

但事实上,在梁某与陈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前一天,双方曾书面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二人婚后购置的房产,约定如下:“位于××小区××号房产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产出售获得的价款,除去归还银行贷款部分,两个人平分。”

「家事法律」到底以哪份离婚协议为准呢?

 

案例二

2018年,梁某与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结为夫妻,双方婚后贷款购置了一处房产。2020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不断争吵,夫妻矛盾日益加剧。2021年1月11日,二人在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二人婚后购置的房产,约定如下:“位于××小区××号房产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并由女方承担该房贷款偿还责任。”

 

但在梁某与陈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后一天,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二人婚后购置的房产,约定如下:“位于××小区××号房产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产出售获得的价款,除去归还银行贷款部分,两个人平分。”

「家事法律」到底以哪份离婚协议为准呢?

 

焦点问题

「家事法律」到底以哪份离婚协议为准呢?

 

上述两个案例中,梁某与陈某在不同时期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书,离婚房产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财产分割到底以哪份为准?

简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上述规定表明,离婚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属于附条件成就的民事法律行为,系以离婚为条件。如若这一条件未成就时,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回到案例一中,梁某与陈某虽在离婚登记前已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但是!据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导致离婚法律事实出现的系2021年1月11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故只有该离婚协议发生了法律效力。虽然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天已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但双方并未依据该离婚协议去办理离婚,因此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案涉产分割应当按照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书之约定为准,即离婚后,该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并由女方承担该房贷款偿还责任。

「家事法律」到底以哪份离婚协议为准呢?

 

而案例二中,梁某与陈某是在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结后一天另行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的。纵观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其中并无禁止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后再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换而言之,这种约定与案例一中离婚前签订协议的并不相同,案例二的离婚后再行约定不以离婚登记为前提,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只要此种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在双方合意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通俗地讲,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达成新的协议,这类离婚后的补充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并且,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和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的备案离婚协议不一致时,应当以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之约定为准。具体在案例二中,案涉房产分割应当按照双方于2021年1月12日另行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书之约定为准,即“离婚后,该房产出售获得的价款,除去归还银行贷款部分,两个人平分”。

「家事法律」到底以哪份离婚协议为准呢?

 

知识总结

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签订的任何离婚协议书一般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财产分割应当以民政局办理离婚的那份离婚协议书为准。

 

若是离婚后补充协议的,只要是双方自愿、合意达成的,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与原来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视为是对原来离婚协议的补充或者修改,两份协议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以离婚后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