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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第13期 《民法典》实施后,侄子也能继承叔叔的房子了?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6-05

 

 

基本案情

朱大爷生前一直是由其侄子朱某照料生活起居,大爷居住的自建房实际也是由朱某出资建成的。2015年2月,朱大爷去世,由于大爷生前无配偶和子女,其父母、兄弟姐妹等均已先于其去世,故朱某认为该栋自建房应由他继承。但在查阅完当时的法律法规后,朱某就发现作为侄子的自己并没有继承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正好解决了朱某心中的难题。

 

2021年4月,朱某将同样有继承权的亲兄弟朱二告上法庭。朱某表示他承担了照顾朱大爷的义务,自建房实际由他出资建成,朱大爷生前也曾口头约定去世后房子归他所有,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朱大爷的自建房由其继承。

 

随后,承办法官通过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多方证明,对朱大爷的情况做了详细核实。经查证,朱大爷只有朱某、朱二两个继承人,同时朱大爷在世期间,朱某对其十分照顾,去世后也由朱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朱二当庭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自愿放弃继承权。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朱大爷的自建房由朱某继承。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按照原先《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条中并无规定作为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可以依法继承遗产。结合上述案例,在《民法典》未正式实施前,作为朱大爷侄子的朱某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是无权继承大爷的自建房的。该自建房可能会因为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最后归朱大爷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而《民法典》实施后,其中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可以依法继承遗产。只要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便可以依法代位继承。结合上述案例,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作为朱大爷侄子的朱某实际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现实生活中,由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照料老人生活起居的情况不在少数,《民法典》将他们纳入代位继承的范围这一新规既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又大大保护了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相反有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那么,对于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而言,若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继承遗产的份额上当然也可以主张多分。正所谓,你的善良,由法保障,敬老爱老,代代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