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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说】第21期 隐瞒不利因素能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6-02

 购房前出卖人未告知房屋内部或外部存在的不利因素,购房后购房者发现了不利因素,购房者认为不告知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出卖人隐瞒了不利因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一定支持购房者解除合同的请求。

 

案例一

 

当前大部分开发商为了加快回笼资金,均采取预售的方式出售商品房。在预售模式下,信息获取严重不对等,购房者能获取的大部分信息都是开发商愿意告知的,开发商不愿意告知的信息,有可能在商品房交付前购房者都不能获取。

 

梁先生认为某预售项目附近环境好,适合居住,便在预售阶段购买了商品房。然而在商品房交付后才发现,窗外所看到的山头上有几个坟头。梁先生者认为开发商并未告知项目附近的山头上存在坟头,属于隐瞒重大不利因素,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虽然项目附近的山头上存在数个坟头,但是坟头均在项目的红线范围以外,开发商没有就项目红线外存在的不利因素有告知义务,而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商品房此类价值较大的商品前更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不能完全仅凭开发商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因此驳回梁先生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为了让孩子就读于更好的学校,或者其他原因,部分购房者更愿意购买二手房,便通过房地产中介选购合适地段、且价格便宜的商品房。但是,许多购房者找到价格便宜的商品房后没有了解是否存在不利因素而匆匆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导致产生纠纷。

 

张小姐为了让自己孩子就读更好的学校,通过房地产中介在市中心重点学校附近寻找二手房。不久便找到了比市价便宜的房屋,张小姐认为只是出卖人急着脱手才便宜出售,就没有了解更多信息。在张小姐搬到房屋后,与同小区的业主聊天才发现,原来张小姐购买的房屋属于“凶宅”,曾发生意外死亡的事件。张小姐认为原业主隐瞒重大不利因素,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

 

庭审期间,法院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发现上述房屋内确实发生了意外死亡的事件,属于“凶宅”,张小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原业主全额返还张小姐购房款并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但由于张小姐在签订合同前没有主动了解是否存在不利因素,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没有支持张小姐要求原业主赔偿的请求。

 

事实上,在法院的观点中,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出卖人没有如实告知购房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影响购房者购买目的,对居住的安全性、便利性造成影响的),令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通常会判决解除或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除了从出卖人处了解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尽谨慎注意的义务,了解房屋本身及周边是否存在会影响自己购买目的的不利因素(如上文提及的“凶宅”、坟头,以及周围是否有垃圾中转站、污水厂,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的户口等),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了解,结合所有信息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房屋,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