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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名下债务,如何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

(佛山)黄映彤律师 | 2026-06-29

       在民事执行实务中,有一种常见情形令人颇为困扰: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登记有房产、车辆,或存有可观的银行存款。面对这样的局面,债权人往往急切地追问:能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要不要先把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梳理。
       一、先分清债务的性质
       能否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涉案债务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一判断,直接决定了财产执行的边界和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原则;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上述情形的,则该债务属于该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只有满足特定条件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则的确立,实际上是倒逼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主动采取“共债共签”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也从立法层面避免了配偶一方无辜被负债。
       二、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不同执行路径
       (一)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双方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本身即为共同债务人,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执行法院自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乃至拍卖等执行措施。不过,实践中债权人仍需注意,如果生效判决仅列夫妻一方为债务人而未涉及配偶,则需要另行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后,方可申请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
       (二)若债务已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情况更为复杂,这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情形。此时,能否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关键在于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配偶的个人财产。
如果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例如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下的个人财产等),则法院不得执行。司法实践中,生效判决未列债务人的配偶为当事人、也未确定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在实践中最为常见,尤其以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为代表——则法院可以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指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人,可要求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
       三、执行程序中的核心疑难问题
       (一)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实务中有许多债权人首先想到的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以打通执行障碍。然而,这一路径在法律上基本走不通。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按照审执分离的原则,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举的变更、追加法定情形中,并无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指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认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定。
       (二)不追加配偶,能否执行其名下的共同财产?
       答案是肯定的。这正是实务中许多债权人未充分了解的环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只要能够证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仍然可以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不过,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操作细节:由于配偶不是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询其名下财产,因此债权人需要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登记、婚后购买的车辆等),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判断。
       (三)执行共同财产时,是否需要先析产再执行?
       这是实务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也是被执行人配偶常常提出的抗辩理由。
       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是:不需要。 根据上述《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非必须先履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认定:设立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给予案外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但执行并不绝对代表会损害案外共有人的利益,对于夫妻共有财产而言,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不能以先析产为由对抗执行。
       换言之,法院可以在不事先分割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整体采取执行措施。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保障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只能在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范围内进行处置,并保留配偶的应有份额。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像“切蛋糕”一样,法院只执行属于债务人的那一块蛋糕,即便将整块蛋糕整体拍卖,也会在拍卖款中保留属于配偶的那一半份额。
       (四)执行配偶名下财产的具体操作步骤
       综合上述分析,债权人执行配偶名下财产的实操路径大致如下:
       第一步,调查财产线索并收集证据。调取被执行人的婚姻档案,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调取配偶名下不动产的登记信息、车辆的购买记录等,证明财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材料,请求对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法院审查后,若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第三步,如需要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在处置完成后,法院从处置款项中扣除配偶的应有份额,剩余部分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
       若被执行人与其配偶怠于自行确认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债权人还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法院明确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以推动后续执行。债权人代位析产判决书明确了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后,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这部分份额。
       四、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途径
       任何制度的运行都需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当夫妻共有房产因一方个人债务面临被执行时,被执行人配偶并非无计可施。
       首先,被执行人配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执行标的错误或执行行为违法。若异议成立,则执行中止;若异议被驳回,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其次,被执行人配偶可以通过析产诉讼来保护自身权益。根据《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从而排除对其份额的执行。析产诉讼是被执行人配偶基于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共有财产中属于自身的份额,进而排除对该份额执行的重要救济路径。
       此外,被执行人配偶若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如查封时未及时通知共有人),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五、对债权人的几点实务提示
       第一,诉讼阶段即应做好长远规划。在起诉时,尽量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一并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执行阶段陷入被动。若诉讼中未涉及配偶,则应适时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
       第二,执行阶段要积极调查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可能存在大量可供执行的共同财产,但法院通常不会主动查询,债权人应主动提供线索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三,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考虑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如果夫妻一方为逃避债务而在离婚时约定主要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第四,不可忽视代位析产诉讼这一武器。当债务人及其配偶均不主动分割共有财产时,债权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通过诉讼明确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为后续执行奠定权利基础。
       总而言之,夫妻一方名下债务并不等于可以豁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只要厘清债务性质与财产权属,遵循法定程序,债权人完全有可能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中实现债权。与此同时,法律也为被执行人配偶提供了执行异议、析产诉讼等救济途径,力求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维护配偶正当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对于实务中的具体个案,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有针对性的执行策略。
       【作者简介】黄映彤:婚姻家事专业律师,自2020年加入南天明律师所以来,专注办理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的法律业务,办理过众多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抚养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类型的诉讼案件;现担任近二十个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及企业家提供周全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727326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