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26〕9号《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目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4.69亿辆,机动车驾驶人5.59亿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5.8亿辆。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案件中,道路交通纠纷一直是数量较多的民事案件。本次新规直击“借车租车责任划分、‘开门杀’保险拒赔、好意同乘减责标准不一”等长期争议。
一、借车租车:车主“有限连带”,告别无限兜底
《解释(二)》第1条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使用人与所有人的,使用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所有人仅在有过错(如明知借车人无证、酒驾或车辆存在制动故障仍出借)时,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赔偿,且各方实付总额不超受害人损失。
典型案例——明知饮酒仍借车,车主担责40%
张某某聚餐后明知冯某大量饮酒,仍将轿车交其驾驶。冯某超速撞伤李某并逃逸,交警认定冯某全责。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19.8万元;剩余损失由冯某承担60%,张某某对其中的40%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门杀”:乘车人致损纳入“机动车一方”,保险不得拒赔
针对城市高发的“开门杀”,第2条明确:乘车人开门致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请求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按顺序赔付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按过错分担。
典型案例——乘客贸然开门,保险公司判赔32万余元
董某停车未提醒同乘人杜某,杜某直接开门撞伤骑电动车的潘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董某、杜某各负同等责任。法院认为:对受害人而言,驾驶人与乘车人均属“机动车一方”,构成共同侵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潘某32万余元,超出部分由二人连带赔偿。
三、好意同乘:全责≠重大过失,减责需综合认定
第3条: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减轻赔偿;交警认定的“全责/主责”不直接等同于民事“重大过失”,需结合事故成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综合判断。
典型案例——顺路搭载工友,全责驾驶人减按80%赔偿
张某午饭后顺路搭载工友李某,途中犯困撞树致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全责。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酒驾、逆行等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第1217条减轻责任,判决张某承担80%赔偿责任。
四、赔偿计算与程序优化:统一标准,合并审理
超龄误工费(第6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实际务工收入的,应予支持。
定型化赔偿(第7条):受害人定残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不扣减,按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计算。
多被扶养人上限(第8条):年赔偿总额不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程序方面,第4条明确驾驶证过期未注销不构成保险拒赔理由;第10条允许道交救助基金追偿与侵权之诉合并审理,避免受害人“一案多诉”。
《解释(二)》用12个条文系统厘清了“保险赔付边界、责任分担比例、赔偿计算标准”,既强化了受害人优先获赔,也遏制了滥诉风险。
【作者简介】何嘉欣:民商法专业律师、中共党员,自2010年至今一直在律师所工作,对民商合同、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股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联系电话1341100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