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

首页  > 律师分享 > 专业分享

员工试用期的法律边界梳理及合规指引

(佛山)范例 律师 | 2026-05-15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能力的关键阶段,也是劳动者适应新岗位的缓冲期。然而,在实践中,试用期的约定与解除往往成为劳动争议的高发区。本文将结合《劳动合同法》核心条款、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为HR及企业管理者厘清试用期的法律边界,提供合规操作指引。
       一、试用期约定超法定上限
       (一)案例分析:试用期超期约定无效,公司需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2023年1月,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23年5月,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源于江苏高院)
       裁判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与张某约定的6个月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该约定无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裁判要点:
       1.试用期期限法定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2.超期约定的法律后果: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在超期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3.录用条件明确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当具体、明确、可量化,并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予以公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HR实务操作指南与风险防范
       实务操作指南:
       1.试用期期限标准化: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严格确定试用期上限,建立试用期期限对照表,确保约定合法合规。
       2.录用条件书面化:制定详细的岗位录用条件,包括专业技能、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维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明确告知劳动者。
       3.考核过程留痕:建立试用期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估,保留考核记录、面谈记录等证据材料。
       4.解除程序规范化: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说明具体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和理由。
       风险防范要点:
       1.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不得因劳动者请假、培训等原因延长。
       2.多次约定禁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调整工作岗位或续签劳动合同,也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工资标准保障: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社保缴纳义务: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缴纳。
       二、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案例分析:未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2023 年 12 月,常某与某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6 个月。2024 年 4 月,A公司以常某 2024 年 3 月绩效考核评级不符合预期为由,认定常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源于北京一中院)
       裁判结果: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裁决A公司支付常某赔偿金。
       裁判要点:A公司虽主张常某业绩不达标,但未提前向常某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试用期岗位任职的考核要求及相应绩效考核办法,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常某考评结果具有客观性,构成违法解除。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HR实务操作指南与风险防范
       实务操作指南:
       1.录用条件具体化:录用条件应当具体、明确、可量化,避免使用“表现不佳”、“不适合”等模糊表述。
       2.考核标准透明化:制定详细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和评分办法,并在入职时向劳动者公示。
       3.考核过程全程留痕:保留试用期考核的全过程记录,包括工作成果、客户反馈、同事评价等客观证据。
       4.解除理由书面化: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书面解除通知,详细说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风险防范要点:
       1.录用条件公示:录用条件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或入职培训时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并保留告知记录。
       2.考核频次合理:试用期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建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正式考核,并及时向劳动者反馈考核结果。
       3.改进机会给予:发现劳动者存在不足时,应当给予合理的改进机会和指导,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时限把握: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试用期届满后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
       【作者简介】范例律师:广东南天明(江门)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6年加入南天明以来,专注于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等领域法律实务的办理与研究,经办过大量股权纠纷、破产重整、合同纠纷、不良债务催收等多种类型案件,参与经办的案件中已有11个被省、市专业协会评为“经典案例”。联系电话:18520967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