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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天Law】第1期 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在广东只有深圳是合法的!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0-07-29

 业绩攀升的企业,离不开合规企业经营。

 

“合规经营”这四个字则大有学问。

 

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在经营的过程必须遵循法律、规章的规定。

 

有人就会说,哎呀我都合法买卖、依法纳税的,绝对的合规经营。

 

但是,世上无绝对,以下内容如果出现在你的员工手册上,可能会让你感到头疼。

 

经典案例

 

2013年2月2日,王和与晨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如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处以罚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劳动者同意公司可在劳动者工资中直接扣除。

 

晨星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有《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

 

2015年6月19日,王和向晨星公司递交了《员工辞职申请表》,辞职原因:经常罚款,每个月都扣工资。

 

王和再也没有去晨星公司上班。

 

2015年6月30日,晨星公司向王和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王和在规定时间内返岗,否则按公司规定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王和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晨星公司支付扣罚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裁决驳回王和的仲裁请求。王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晨星公司认为···

 

当然有权对员工罚款

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都写得清清楚楚!

 

晨星公司认为有权对王和进行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扣款,并已对王和出具了《违规违纪扣款通知书》,手续完善。

 

王和认为···

 

我没有签收任何文件

你这样操作是不合法的!

 

王和认为,自己未签收《违规违纪扣款通知书》,也没有签收、学习过《员工手册》。

 

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员工手册》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实施,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故晨星公司对其自己进行罚款没有合法依据。

 

法院认为···

 

禁止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对员工予以罚款

 

晨星公司主张对王和罚款的依据是公司《员工手册》,并称已经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属于劳动基准性质的规定,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

 

同时《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因此上述法规已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对员工予以罚款,且要求用人单位扣减工资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

 

因此晨星公司根据其规章制度对员工违纪行为处以罚款,并从员工工资收入中直接扣取,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地方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

 

据此,晨星公司还应当向王和返还被扣发的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摩天小律想说

 

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罚款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废止。

 

国内的大多数地方,对于用人单位罚款权是不予认可。

 

但存在部分地区,如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

 

那员工迟到了早退了,做错事造成公司损失,还不准我罚他,我要怎么管理公司???

 

鉴于此,用人单位该如何通过规章制度实现有效管理呢?

 

小律作出如下建议:

 

一、制定绩效考核制度。

 

如员工出现违纪、重大错误等行为时,可以扣减绩效分数、降低考核等级,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员工的绩效工资。

 

二、细化公司规章制度。

 

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在工资中扣除劳动者应支付的赔偿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员工支付的损失赔偿每月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