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不少消费者在购新能源汽车后需要面对充电桩安装的问题。如果车主没有自有产权的车位,能否在长期租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本文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及政策依据:固定车位长期承租方享有申请安装权
关于能否申请在长期租用车位安装充电桩,首先要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此规定为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在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也是各地供电部门受理租赁车位充电桩报装申请的直接依据。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九条确立了“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促进节能减排的宏观背景下,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行为符合国家战略要求,而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车主作为车位承租方,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二、常见阻挠事由及其法律应对
尽管法律和政策层面已经明确了长期承租方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物业公司或业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实践中,物业公司最常见的拒绝理由包括:承租人不是车位产权人、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等等。
针对这些理由,我国司法实践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回应。在2025年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物业公司以“罗先生仅是车位的承租方,并非车位所有权人”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以供承租人罗先生安装充电桩。法院审理后认为,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罗先生作为车位的承租方,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排除其行使申请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在2025年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另一案件中,业委会以“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需要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以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申请。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至于安全隐患问题,是否符合安装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由供电部门现场勘察确认,不属于物业公司或业委会的主观评估范畴。
从目前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作为固定车位长期承租方办理充电桩安装相关手续。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事由为由,消极对待固定车位长期承租方甚至阻挠申安装充电桩的正当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三、安装后(或租期到期)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成功安装充电桩后,由于车位是租赁而非自有,租期到期或不再续租时,车主通常需要自行拆除充电设备并恢复车位原状。因此,建议在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时,就充电桩的安装、拆除及费用承担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其次,充电桩安装完毕后,车主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定期对充电桩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使用安全。
四、结语
综上,长期租用固定车位(租期一年及以上)的车主完全有权申请在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相关法律和政策、司法实践已有明确规定。如果遇到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情形,车主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政策与之沟通,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离不开便捷的充电配套设施,这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引导和协助,也期待各地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政策,让更多新能源车主能够享有“充电自由”。
【作者简介】莫碧源: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国际仲裁硕士学位。自2021年从业以来,主要办理公司法、破产法等领域的民商事案件,注重运用自己的学术功底探索研究新型法律实务问题。联系电话13924849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