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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第20期 从什么时候开始起,你们的婚姻才有效?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8-30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8日,某地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就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黄某10万元。该案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事后,因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黄某的申请,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一处位于浙江省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9月12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浙江省的不动产。

「家事法律」第24期 从什么时候开始起,你们的婚姻才有效?

 

李某的妻子杨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涉案房屋系李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各半享有,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杨某的异议请求。杨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立即停止对位于浙江省的案涉房屋执行并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2.请求确认上述房屋系李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家事法律」第24期 从什么时候开始起,你们的婚姻才有效?

 

庭审上,被告黄某辩称:1.人民法院不应该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2.该房屋不是李某和杨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权特征是以登记为准。以前的《物权法》和现在的《民法典》都有明确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的登记是当事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杨某系第三人李某妻子,双方于2008年起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9年7月13日育有一子,2020年12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案涉的浙江省房屋系李某于2010年2月11日从朋友处购得,于2013年12月31日登记,为李某单独所有。

 

人民法院最后判决:1、确认案涉房屋为李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家事法律」第24期 从什么时候开始起,你们的婚姻才有效?

 

简要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本案中,李某与杨某从2008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期间双方育有一子。此时杨某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年满二十周岁),双方于2020年12月24日补办登记,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杨某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起算,即2009年12月18日(杨某1989年12月18日出生,李某1974年2月5日出生)。

「家事法律」第24期 从什么时候开始起,你们的婚姻才有效?

 

2010年2月11日,李某与朋友签订《住宅房买卖合同》购入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涉案房屋系李某在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因此涉案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因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当认定双方对案涉房屋各享有50%份额。因执行标的即案涉房屋为不动产,为不可分割之物,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可以继续执行涉案房屋,但同时因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确定债务人为第三人李某一方,故执行过程中不得执行原告杨某享有的变现份额。

 

综上,从该案中我们可以得出:当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再办结婚登记,婚姻效力应从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1、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家事法律」第24期 从什么时候开始起,你们的婚姻才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失效):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失效):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