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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说】第23期 关于行政机关非法强拆违法建筑物的风险分析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7-15

违法建筑物,对于城市管理者而言虽然碍眼,但由于监管不力及历史建成等多种原因,在城市中大量存在。法律法规赋予了特定行政机关查处和拆除违建物的权力,但在如“征收”、“三旧改造”等特定项目背景下,总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加速推进项目,实施违法拆除行为。本文将分析行政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强拆违法建筑物有哪些风险。

 

一、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无效

在佛山市,对违法建筑物作出查处决定和强制拆除的决定,需根据《城乡规划法》、《广东城乡规划条例》、《行政强制法》、《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佛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等相关规定进行,实施主体除需具备相应职权,还必须遵循法定的流程。

 

如未按法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或实施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需要根据违法程度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因行政机关已实际拆除违建物致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仅会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不需要撤销。

 

二、承担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举证责任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因其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因该行政强制所致实际财产损失的,该举证证明责任转移由行政机关负担。其次,对行政相对人所主张的、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有权裁量决定损失的合理范围和价值。

 

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强拆违建物最终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有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因违建物本身不存在合法权益,相应法律后果由建造者自行承担。

 

(2020)粤06行终811号行政判决书、(2021)粤06行终87号行政判决书就是持该种观点,最终虽确认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被拆除的根本原因是建造者不遵守法律规定进行违法建设,并无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违建物是否存在合法权益的问题应从案涉建筑物性质、同一区域相同情况的处理及被强拆建筑物残值等方面综合考量。

 

(2019)辽行终612-1号行政判决书就是持该种观点,判决就损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最终结果见(2020)辽行终1325号行政判决书:“本案一审诉讼阶段,沈河区政府针对涉案地区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因行政相对人在违法强拆行为中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补偿。即使涉案地块没有被征收,沈河区政府也应当对上诉人存在多少合法权益进行调查后,参照相邻地块同类建筑的补偿标准对其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

 

该案件反映出一个观点:违法建筑物不能一概以违法为由认定其不具有合法利益,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经合法流程认定其为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之前,其合法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拆除相对人的违法建筑物,除了会被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还需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不利后果,赔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合法利益的损失,且该损失应参照相邻地块同类建筑的补偿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