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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第15期 婚时干这种事,最后只会得不偿失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6-19

 基本案情

华哥和小雅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矛盾不断,感情逐渐破裂。2020年8月,华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雅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小雅提出,华哥曾在某银行租用保管箱,要求清点、分割该保管箱中的财产。对此,华哥当庭表示,保管箱中仅存放了一些重要证件,其他物品不清楚,小雅对此不认可,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约定了于2020年10月15日一同到银行开箱清点相关财物。开箱当天,小雅发现箱内并无贵重财物,经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华哥已于2020年10月10日提前办理过开箱业务。

「房产律说」第20期 离婚时干这种事,最后只会得不偿失

 

对此,华哥的解释是,保管箱中有部分财物归其朋友小杰所有,故其先行将这部分财物拿走。华哥为此还出示了小杰出具的《证明书》,内容反映因其家中失窃,故将自己的重要私人物品存放于华哥租用的保管箱中,并要求华哥不要向他人泄露,鉴于小雅要开箱查验,故华哥先行开箱取出了小杰的财物并予以归还。

 

小雅认为,即使《证明书》属实,也无法证明华哥在开箱时有否取走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贵重物品,且其在法院再三向其强调需与小雅共同开箱的情况下,仍然提前私自去开箱,说明其转移的财产嫌疑较大,被转移财产的价值也不菲,故认为华哥不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小杰不愿出庭作证,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华哥与小雅二人离婚,并酌定涉案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华哥占财产价值30%、小雅占70%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律说」第20期 离婚时干这种事,最后只会得不偿失

 

简析

本案中,华哥与小雅已约定好开保管箱的时间,但在未告知小雅的情况下,华哥提前私自开启保管箱取走部分财物,并隐瞒该部分事实,其主观上存有隐瞒故意。并且,华哥的行为导致保管箱内财物情况无法查清,严重损害小雅分割保管箱内财物的权利,已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由于案外人小杰未到庭作出合理解释,小雅对华哥的说辞也不予认可,法院最后接纳了小雅的意见,将华哥的上述行为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如果配偶在生活中不曾留意,不知道有这些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告知对方自己的详细财产信息,也不向法院进行申报,致使配偶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是非常常见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民法典》对于这些行为的规制正是让隐藏者承担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即使是在离婚后才发现一方有这些行为,受害方也仍然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该案还在提醒我们: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若在诉讼过程中,为一己私利而故意作虚假诉讼,或者实施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结果只会是被法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