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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说】第19期 业主能否以不使用小区共有设施为由不承担共有设施的维护费用?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4-26

 某小区业主高某发现,在其新居入伙不久,小区里新添的儿童玩乐设施正式完工。高某是单身未婚人士,认为小区内的常住儿童不多,新建的儿童玩乐设施并未对小区的住户提供实际的用处,还占用了不少公共区域,倒不如建设石凳、凉亭等作为散步的人的乘凉休息之处。为此,高某向物业管理处声明,其为未婚人士,未生育小孩,日常不会使用该儿童玩乐设施,如果该设施需要维修的,应该实行“谁使用谁担责”,其不会承担维修费用。

 

那么,遇到上述情景,业主高某是否有权以不使用小区共有设施为由不承担共有设施的维护费用?现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剖析一下。

 

何为共有设施?

 

共有设施,即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进行建设的设施,每个业主均有权享用。如果是业主在专有部分(比如自家住宅)自行投资建设的设施,则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为该专有部份的业主单独所有。

 

全体业主对于共有设施享有什么权利呢?《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即共同所有,该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在全体业主名下,并非一个或部分业主所有。共同管理,即每个业主有权了解该共有部分的状况,提出相关意见,监督使用情况,并阻止他人对该共有部分作出侵害行为。上述情景中,儿童玩乐设施建设在小区公共区域内,高某作为业主之一,有权使用和管理该设施。

 

高某是否有权以不使用小区共有设施为由不承担该设施的维修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从以上规定来看,业主高某有使用和管理相关儿童玩乐设施的权利,但是,即使高某自愿不去使用相关设施,也必须承担该设施的维护维修费用,不得以不使用为理由不承担维修费用。笔者认为,管理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业主有对共有设施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有对共有设施管理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包括不主动损坏共有设施、维护维修共有设施等。

 

如果共有设施日久失修或遭到损坏的话,业主该怎么承担维修费用?根据以上《民法典》的规定,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可将维修资金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而关于维修费的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这样就避免了筹集资金的繁琐,也解决了某些业主不配合承担费用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