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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第3期 家务不能白干!家庭主妇(主夫)过来看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3-03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判决一出立马引起社会热议。

 

案件情形如下,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夫妻感情自2018年存在问题,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自2018年11月后,孩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婚后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且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许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同时判决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则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家事法律」第6期 家务不能白干!家庭主妇(主夫)过来看

 

这一判决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它真正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过去,已废止的《婚姻法》第四十条也有对家务劳动补偿作出相应规定,但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换而言之,只有在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离婚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才能得到支持。而在我国,传统的观念使社会上许多家庭都属于“一人主外、一人主内,挣下的钱双方共有”这一模式,极少会在婚前或婚内对夫妻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很难发挥作用。

 

但是,民法典时代的来临唤醒了“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简而言之,民法典删除了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即夫妻之间不管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只要符合“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一条件,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无疑是在法律层面更明确地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保护了那些为家庭付出多的“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们的合法权益,让社会各方更加重视家务劳动这一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