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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说】第11期 长租公寓频“爆雷”,房东、租客怎么办?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0-12-09

 长租公寓又名“白领公寓”,是指通过标准化、规范化装修改造房源和家具家电配置,按月收取房租的房屋租赁方式。长租公寓与传统的房屋租赁模式不同,突破出租人与承租人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的模式,长租公寓运营机构成为“第二房东”,长租公寓运营机构向房东承租房屋,统一装修改造房屋、配置家具家电后再向他人出租。在这种模式下长租公寓运营机构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与房东、租客分别签订租赁合同,导致房东与租客的知情权有限,在长租公寓运营机构套钱跑路后,房东与租客沟通平台消失,容易产生矛盾争议,因长租公寓运营机构管理整栋楼盘或小区,受害群体庞大,群体性事件爆发,引发社会关注。

 

张先生来到广州发展,与自在公寓运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逍遥小区的房屋,月租金为3000元,但自在公寓运营公司表示租期为一年,租金仅接受年付,于是张先生一次性向自在公寓运营公司支付一年租金36000元。李先生为该房屋的房东、所有权人,自在公寓运营公司向其承租该房屋,承诺月租金为4000元,按月支付租金。张先生与李先生分别与自在公寓运营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在张先生入住不久后,8月15日,自在公寓运营公司向李先生发出公告:本月11日之后应付租金,统一调整为8月30日准时支付,但直到8月底,房东李先生仍未收到租金。通过实地查看,自在公寓运营公司的总部已人去楼空,大门上贴了不少公告,包括解约通知书和报案材料等。

 

自在公寓运营公司“跑路”后,一方面房东把房屋出租后但却失去了租金收益,于是采取措施减少自身的损失,要求租客搬离房屋。因此另一方面租客支付了一年房租,却面临被强制要求搬离而陷于无房可住的困境。此时房东与租客均为受害者,仅有少数的房东与租客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剩下的大多数人态度强硬,互不让步。有些房东强制要求租客搬离房屋,但租客不愿搬走的情况下,房东采取断水电、堵锁眼等行为强迫租客搬走。

 

在出现长租公寓“爆雷”的情况下,房东、租客均面临着不同的窘境,但是长租公寓运营机构分别与房东、租客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房东与租客可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维权。

 

房东可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以及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长租公寓运营机构长期拖欠租金收益,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房东可向其催告履行,其不履行的,房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以及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

 

租客可要求解除其与公寓运营机构之间的租赁合同、退还剩余租金。房东通过诉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后,长租公寓运营机构已无权向租客出租房屋,因此长租公寓运营机构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租客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合同期内已付但未实际履行的租期的租金。

 

房东解除合同、租客退还租金,均因长租公寓运营机构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房东未与长租公寓运营机构解除合同的,租客与长租公寓运营机构之间的租赁合同仍存续,受到法律的保护,房东不得私自采取强制措施逼迫租客搬离。

 

最后笔者提醒,长租公寓高收低租模式存在高风险,房东与租客须谨慎租赁,谨防运营机构跑路,出事后维权要采用正当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