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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天Law】第7期 遇到这个问题,作为HR,你想听到什么答案?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0-12-01

 最近有个在电商公司工作的HR朋友向小律大吐苦水。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双十一购物节快到了,公司为了有更多的人手调配,于是在8月上旬新招了一名员工,张姐。

 

张姐应聘的是销售岗,公司规定应聘者需要在应聘申请表上如实填写“是否有子女”和“是否处于怀孕期”等信息,张姐均填写“否”。申请表还标注了“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赔偿金”,张姐也签名予以确认。

 

张姐过了试用期正式入职的第二天却向公司请假做产检。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张姐已经怀孕3个月,即应聘时已经有孕在身。

 

公司认为张姐在入职时刻意隐瞒怀孕事实,以欺诈的方式骗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从而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姐不服,申请仲裁。

 

我这位HR朋友就很头疼,张姐隐瞒怀孕事实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我给朋友做了个简单分析,告诉她其实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Q1

张姐在面试时隐瞒自己已怀孕的事实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条并未明确列举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具体情况,但在实务中,“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是指与劳动者的任职资格及任职经历有关的信息。例如,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术、职业技能等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资料。

 

而劳动者的家庭状况、婚姻状况、财产状况、信仰,以及生育状况等,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

 

在实务中,因女员工怀孕后依法享有“三期”及其他权利保护,公司基于效益考虑,大多数情况下会拒绝录用已怀孕或正在备孕的女员工,如果在面试时坦言已经怀孕了,就很难得到入职机会。

 

因此,女员工的生育状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属于必须告知公司的事实,即使隐瞒怀孕事实也并不一定构成欺诈。

 

但是有种情况是例外,那就是如果该岗位是不适宜孕妇从事且公司在招聘时已经明确告知岗位性质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告知是否怀孕。

 

这种情况下,应聘者是否怀孕显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如应聘者仍隐瞒已怀孕事实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属于欺诈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Q2

公司是否可仅以张姐隐瞒已怀孕的事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正如上面所说,张姐的生育状况并不属于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如公司仅以此为由解除与张姐的劳动合同的,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怀孕并非员工的免责金牌,如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即使有孕在身,公司也可基于此条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属于公司自主经营之权利。

 

张姐虽然隐瞒了怀孕事实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应聘的岗位为销售,并不属于不适宜孕妇从事的范畴,张姐未如实告知公司怀孕事实并不构成欺诈,所以公司无法以此为由与张姐解除劳动合同。

 

听了我的分析,HR朋友也心里有底,最后公司也与张姐协商一致,达成大致共识,事情总算告一段落。

 

看到这里的朋友,会问“如果下次遇到同类型情况,应该怎么办?”

 

对此,小律的回答是:不要等到问题来了才去解决,而是要想着如何去规防范问题的产生。

 

 

站在企业的角度,当然是不希望员工隐孕入职的。在还没有创造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就要给员工产假、病假工资和社保待遇,损失也是很大的。

 

作为HR,第一谨记的一点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企业的利益。


1.提前告知岗位性质、工作强度
在岗位说明书等招聘文件中明确所招聘岗位的性质,是否属于孕妇不适宜从事的岗位等,具体可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在招聘时向应聘者明确说明;
2.入职前体检
在员工入职前(劳动合同签订前),企业需要要求员工进行必要的体检措施,同时不能因此违反法律关于录用职工的强制规定。

 

3.制定与落实规章制度
公司应当制定权责清晰、奖惩分明的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于日常经营管理中,对于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处罚的同时要注重证据收集与固定,以备不时之需。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建议企业采取“一棒子打死”的操作。

 

职场女性往往要面临工作和生育的双重压力,所以只要不影响正常工作,公司应该尽量给与一些体谅和必要的帮助,这也是公司人文关怀的体现。


极端例子毕竟只是少数,更多的女性都在用行动证明自己,用实力说服别人,为公司创造价值,她们值得获得每一个录用的机会。


当然,在双方产生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定要坦诚相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