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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第1期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以撤销吗?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0-07-17

 2020年7月8日,今年的特殊高考已经结束,对于高考生来说,这意味着一个人生重要的转折点,而对于部份家长来说,这也是另一种“解脱”。实际上,每一年的高考过去,各地的民政局都会掀起一阵“离婚潮”,即登记离婚的人数明显上升。而在这一阵“离婚潮”中,有部分家长会选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名下的房产等资产赠与给孩子或另一半,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像普通的赠与条款一样,可以进行撤销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 案情 -

孟先生和林女士于1995年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小孟。婚后初期二人齐心协力进行创业,很快就在广州某区中心地段购买了一套房产。然而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孟先生与林女士的感情却越来越淡,林女士多次在孟先生手机中发现第三者的暧昧记录,最终二人的婚姻走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经过长时间的争吵和冷战,两人最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州某区中心的房屋赠与儿子小孟,此时小孟只有十六岁,房产依然登记在父母的名下。

后小孟成年后,要求父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孟先生却变了卦,对小孟的要求一拖再拖。2017年初,小孟将孟先生与林女士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配合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01小孟认为:

父母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对该房产进行了明确的处置,将该房产赠与给了我所有,那么父母应当配合我办理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02孟先生反诉称:

根据《合同法》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小孟名下,其有权反诉要求撤销本次赠与。

03林女士答辩称:

当时双方为了财产的归属问题吵了不少架,后来就是协商好了将房产赠与给小孟,所以林女士才同意跟孟先生离婚的,这个房产的赠与不能撤销,孟先生应当配合小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最终结果 -

判决孟先生、林女士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30天内配合小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且驳回孟先生的反诉请求。

律师评析

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条款存在区别。

孟先生与林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并据此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愿行为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该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完全独立的条款,而是与协议双方夫妻关系的解除、其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诸多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而且,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有违诚信的行为。

二、以上案例中的《离婚协议书》特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通常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整体,亦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故只要在该协议签订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中的赠与不可撤销。

而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属于赠与合同,故而应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即在以上案例中,若孟先生与林女士私底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并未前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后双方协商离婚不成,诉至法院。此时,该《离婚协议书》应当适用一般的赠与合同条款,在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前,该房屋的赠与可以撤销。

- 律师提醒 -

通过以上小小的案例可以得知,即使是协议离婚,如何能拥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一定技巧的。如有遇到婚姻家事的法律问题,欢迎各位向南天明的家族财富律师咨询专业意见。

联系电话:陆律师13927768185;李律师13590575324。